《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注意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为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即:普通发票金额和未开票价款合计为20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