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入时,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
扩展资料
依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进项税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2、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公告
自建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法律客观:《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装修进项税抵扣规定不动产装修进项税抵扣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