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税务减免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4 19:03:22

正面回答首先提交自己企业的相关证件,然后填写登记表,到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要在30天内办理退税的登记,工商部门对企业退税登记进行申报和受理,然后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和登记表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报送税务局,税务局受理登记后,审核无误后按照程序流程批准后就给企业发放出口退税登记,如果企业由于经营发生变化,可以根据的情况申请变更或是注销退税的登记。

分析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

2015年,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小微企业退税是退什么税?1、小微企业中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的,但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3、小微企业退税退的是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的。

小微企业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大家好!欢迎来到税务讲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及征收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帮助大家更加全面详细地了解“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及申报缴税方面的新变化,确保大家能够及时、足额、便利地享受优惠,我将围绕大家关心的11个问题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个问题: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税10号公告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做出了细化规定,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时减免政策的适用、优惠政策的办理以及申报表的修订等内容。

总体来讲,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对原有“六税两费”政策的扩围,体现四个特点:一是扩大适用主体范围。

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延续减免幅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在50%的幅度内确定减征“六税两费”。

三是细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方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为增强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方法进行了分类细化。

四是持续简化办税流程。

本次减免优惠继续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纳税人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同时,对《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等4个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增强了优惠享受的便利度。

第二个问题: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很多纳税人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我们说,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第三个问题: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基本延用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即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对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这类企业能不能享受政策,本次借用了“小型微利企业”的部分判定标准,以确保政策红利及时送出。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

同时,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3号公告同时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第四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第五个问题:新设立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新设立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二种情况,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区分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和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两个阶段来适用政策,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要根据刚才第三个问题中介绍到的人员和资产等标准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举个例子来说,A公司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

A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3月的房产税时,如果尚未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本例中,因为A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所以可以享受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举个例子来说,B公司2021年6月成立,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显示为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某省房产税征期规定,B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税款,B公司在2022年12月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税款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第六个问题: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案是不需要更正。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举个例子来说,C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的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首次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汇算清缴后,C公司不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缴纳的3月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

第七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如何根据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享受减免优惠的时点的规定,都是针对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的情形来说的。

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情况,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结果不应当改变其对应的“六税两费”的减免期间。

因此,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举个例子来说,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5月底前,D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D公司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分别申报了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

8月,D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期间应当根据正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的时间确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D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所以其申报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根据5月首次汇算清缴结果来确定。

同时,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六税两费”的,也应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享受减免优惠。

本案例中,虽然D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的时间逾期至8月份,但是并不改变首次汇算清缴结果对应的减免税期间。

由于D公司的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认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首次汇算清缴后,申报当月(5月)及之前(4月)的“六税两费”时也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因此,D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另一方面,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因此,D公司按规定在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就不必进行更正。

第八个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能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得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属于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立企业,或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第九个问题: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这个问题也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

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举个例子来说,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第十个问题:税务总局3号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 鉴于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总局3号公告修改了4个表单,分别是:《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在上述表单中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并相应修改了填表说明。

第十一个问题: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怎么操作? 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纳税人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申报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对申请抵减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对申请退还的,减征税款将按程序予以退还。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小微企业迅速发展,在增加收入、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小微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如果需要,纳税人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

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办理流程】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普惠性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资源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资源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六)房产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房产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3)黑政办规[2020]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办理流程】

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自行申报享受优惠。

(七)印花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印花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困难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将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3)黑政办规[2020]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办理流程】

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自行申报享受优惠。

(九)耕地占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十)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

【办理流程】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划定类型为中小微的企业自动享受减免政策,不需企业申请。

(十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征优惠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费额,通过纳税(费)申报享受税(费)收优惠。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费额,通过纳税(费)申报享受税(费)收优惠。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费额,通过纳税(费)申报享受税(费)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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