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作为经济支撑的大佬,利润高,那么税负也就高。
主要导致税负高的原因是建筑公司缺成本票,比如公司在采购材料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成本发票、建筑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
这些都是一些实际支出而又无法获取发票,还有一些隐性支出;比如居间费、咨询费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没有成本发票就无法税前抵扣,就会出现利润虚高,税负过重。
公司缺成本发票,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合理合法取得发票呢? 一、建筑公司如何取得成本票: 建筑老板可以通过地方税收政策来合理节税。
地方税收政策:主要是当地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一系列税收优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在税收园区成立一家个体户(某工作室)去承接无票部分业务,因为园区个体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个税核定后税率在如开普票500万(500万*万),目前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主需要缴纳个税;如开专票综合税率为包括增值税3%,附加税注:注册在园区的个体户无需实体办公,整个入驻流程无需本人到场,方便快捷。
前提必须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
隐性支出的居间费、咨询费如何取得发票: 建筑公司的居间费、咨询费,可以让个人通过税收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发票。
园区代开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核定,核定后的税率在不同的品目、不同园区,税率也就不同)。
比如代开发票500万(500万*万),自然代开也是免增值税、附加税,只需要缴纳个税。
注:代开无需注册,只需要提交开票信息以及代开人信息就可以完成代开流程。
园区代开品目基本无限制、发票都是由税务机关人员代开,发票真伪可以在税务官网查验,开具发票后附有完税凭证,后期无需担心汇算清缴补个税问题。
注意:必须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
工程成本票92%怎么开你好!第一设备租赁费:建筑施工企业大部分设备是自己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使用自己的设备施工要取得成本发票可以用机手的名义成立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具设备租赁发票第二人工费:自己公司招聘的个人以发工资的名义制成工资表作为成本;如果是不是公司招聘的人员,可以以包工头名义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也可以让包工头成立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
如果是包工头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一定要检查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
第三辅助材料以及设备配件:购买材料及配件时要取得发票;如果项目地在偏远地区当地采购,没有发票,金额比较大的让出售方去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以取得收据,收据上要标明供货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具体事项,金额,姓名第四居间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涉及不少居间费用,这个是行业潜规则,金额比较大的,一定要收取方成立公司或者是工作室,开具发票,这个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比较少的,收取方不愿意开具发票,可以以项目经理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第五项目地做饭采购的伙食成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时间跨度比较大,短者一个月,长者几年,通常都是自己采购菜品,请做饭师傅做,这部分支出大部分没有取得发票。
对于这部分支出,如果工期长,可以从农产品销售公司或者是农业合作社采购,取得发票,如果工期短,自己采购金额比较大的,可以自己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单笔金额小,可以取得收据。
纯劳务工程款怎么提供成本票?法律分析:1、工程款发票由承包商公司开具给承包单位,主要包括人工费、水电费、主要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工程发票的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劳务费发票的开材料发票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开的,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
工程发票开具应该由纳税人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然后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并提供付款方(建业公司)对建安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建安合同,还有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如果一个人名义代开发票,只需要身份证即可)。
在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