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的税务筹划企业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1:32:58

例1:阳光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4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600多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被告知,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拿着大红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导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

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现行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其具体内容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之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想到这里,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帐,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万科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

法律主观:企业税收筹划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它应该符合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是获取最大的折现净现金流量。故成功税务筹划亦应该是使企业获得最大折现净现金流量。 目前常见的税收筹划成功标准有如下几种: 1、某种税绝对金额减少;2、所有税负绝对金额减少;3、净利润最大化;4、折现的净现金流量最大化。上述税收筹划标准中,除了第四种外,其他都是不完整的。 案例:分拆运输业务设立子 公司 某税务师事务所2004年接受了A公司的一 个税 收筹划任务。A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公司2000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含税2457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经测算,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280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820万元。企业 增值税 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 城建税 率为7%, 教育 费附加为3%. 公司管理层认为运输费用缴17%的增值税有点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想办法降低企业总税负,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筹划员老李在接受公司任务后,经过一番仔细研究,提出了一种筹划方案:企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独立的运输子公司。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4万元和管理费用3万元共计7万元。 分析 筹划前:企业应纳的增值税21000×17%-10000×17%=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870×7%+1870×3%=187(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为(21000-18000-187)×33%=928(万元);净利润21000-18000-187-929=1884(万元)。 筹划后分为两种情况:若购货方为 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购方勿需进项抵扣,新成立运输公司每年1200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可以保持不变。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9×(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7+280×17%)-36-178-959=1946(万元)。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 如果购货方为 一般纳税人 ,此时对运输公司而言:购货方原来的购货成本为1200÷1.17=1026(万元),174万元的销项为对方的抵扣项。按交易法则,企业的筹划不能使交易的对方利益受损,否则的话交易不能成立。此时的运费收入1026÷(1-7%)=1103(万元)时购货方抵扣后的成本仍为1026万元。运输公司销售收入最大可能是每年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新成立的运输公司 营业收入 为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6.27×(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1885(万元)。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 下面是公司分立前后的一组数据:分立前,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87万元,所得税为928万元,税负小计2985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当购方为 小规模纳税 人时,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43万元,营业税36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8万元,所得税为959万元,税负小计2916万元,税后净利1946万元。当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A公司和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43万元,营业税3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7万元,所得税为930万元,税负小计2883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当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分立收益61万元,为一般纳税人时收益0万元。 点评: 从以上数据中可观察出如下几点: 1、筹划方案不是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而是针对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筹划,要计算所有的税种和。目前有些筹划案例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比较单一税种节约金额进行决策是不科学的。上例**公司分立后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各税小计为2883万元,比分立前少102万元,但此方案并不具有实用价值。 2、上例A公司考虑分立公司的费用后,公司分立后要产生7万元费用,若公司分立所产生的费用大于或等于节约额,从而使税后净利无增加额。此方案亦不可行。 3、A公司在销售时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要注明运费由运输公司自己收取,开给购货方的发票是运输公司的票据。否则的话运费计入销售额中计税则得不偿失。 4、对同一公司进行筹划时,因为考虑购货方的 纳税 身份问题,可能会对税收筹划方案采纳与否产生很大的影响。

会计案例:对某公司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是2003年年底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尼龙制品的加工生产,品种单一。产品除了小部分国内销售外,大部分是出口境外。该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税务顾问合同。

审查过程

注册税务师进驻该企业,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性外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7年以前都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但从2007年2月开始就出现各种各样的生产贸易方式,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大部分是由国外进口的,小部分辅料国内采购,生产加工方式有来料加工方式,也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销往国外的方式也有两种,有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方式。这就使得这家生产产品相对单一的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很复杂。

注册税务师查看了企业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成本计算不正确。这是生产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虽然正确归集了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但是在制造费用的归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应列“制造费用”的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没有严格区分,有的直接列在“管理费用”,在当月损益中直接摊销;在成本方面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企业无法正确计算在产品数量,导致单个成本计算不够准确。所以该企业虽然品种单一,但单价忽高忽低,存在明显不合理。

进项发票没有认证。笔者了解到原来该企业一直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为主,即使开展了其他的生产方式后,来料加工业务仍占很大的比例。因为来料加工是免征免退的业务,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其一般贸易的出口业务很少,不想退税,也从来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财务人员基于不退税的想法,也糊涂地没有进行进项的认证,全部列为成本。

在收入方面,没有区分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来料加工收入。

在采购国外材料时没有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材料分开核算。

财务部门没有定期和仓库账核对实物数量,导致财务部门的账存数和实存数存在重大的差异。

代理建议

在成本方面。成本的准确核算是生产性企业核算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财务人员应了解熟悉整个生产流程,从原料的采购到产品的生产,再到产成品的销售等环节。核对进出库单和材料发票核算原材料采购和发出成本,确定制造费用归集的范围,准确归集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车间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为下一步产品的分摊作准备;确定一定方法计算在产品数量,正确核算完工产成品和在产品,计算单个产品成本,根据销售产成品的数量和单个产品成本,正确计算当月产品的销售成本。

在进项发票方面,注册税务师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并提出建议:每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管是否涉及退税,都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出现内销时用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也可以鉴别该发票的真伪。该企业主要业务是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免退。但与外贸企业不同,如果有直接出口贸易方式,不能将全部的进项发票转作成本,应将来料加工时领用国内采购的辅料部分的进项税额按比率予以进项转出。

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和来料加工收入要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分设明细科目核算。

国内采购材料、国外进口料件和国外来料加工要分设明细核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将账存数与实存数核对,及时调整差异。

企业出口的产品中有尼龙制品和塑料包袋,尼龙制品的退税率是11%,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塑料包袋的退税率在2007年7月1日调整为5%.对于退税率有大幅度降低的商品,材料是国外采购的,而且国内采购的辅料进项很少,出口销售的单价很高的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尽量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避免采用进料加工的形式。因为进料加工是企业用外汇从境外购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反销出口的业务,对于进料加工业务,进料海关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税。对于来料加工业务退税政策是免征免退的,受退税率降低的影响会相对小一些。

企业应尽快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该规定,有出口业务不申报是不行的,过了期限不仅不能退税,而且还要作内销处理,缴纳销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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