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环境下的财务会计.Financial accounting in an economic context = 原书第6版:(美)杰米·帕拉特(Jamie Pratt)著/来明佳,彭红英,徐虹等译 财务会计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978-7-111-24756-2 CNY78.00 12,545页 共14章,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财务会计概述;第二部分介绍财务报表的计量、结构及其使用;第三部分详细地介绍与资产有关的事项;第四部分介绍负债和股东权益;第五部分介绍收益和现金流量表。
Management accounting = 第5版:安东尼·A. 阿特金森(Anthony A.Atkinson...[等]著/王立彦,陆勇,樊铮译 管理会计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978-7-302-18858-2 CNY59.00 20,523页 包括:创造价值的信息、成本管理的概念与成本习性、传统的成本管理系统、作业成本系统、利用预算实现组织目标等。
高级会计学.Advanced accounting = 第9版:(美)Joe B.Hoyle,(美)Thomas F.Schaefer,(美)Timothy S.Doupnik著/王鑫改编 会计学 高等学校 英文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978-7-301-14752-8 CNY56.00 490页 实证会计理论.Positive Accounting Theory:罗斯·L. 瓦茨(Ross L. Watts),杰罗尔德·L. 齐默尔曼(Jerold L. Zimmerman)著 会计学 英文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978-7-300-10133-0 CNY49.00 22,381页 内容包括:会计理论的作用、竞争性假说的辨识、会计与政治活动、会计选择的经验检验等。
TAX ACCOUNTING = 第七版 SEVENTH EDITION:盖地[主编] 税务会计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978-7-5429-2240-3 CNY38.00 9,676页 系统介绍税务会计有关基础知识,其内容包括纳税基础、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关税会计、营业税会计、资源税会计、土地增殖税会计、出口货物免退税会计和税务筹划等。
求合理避税分析的一些参考文献(最好有外文的)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为什么要集中财务管理?谈财务报告分析的四个视角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骗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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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实物折扣业务的增值税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即属于实物折扣。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对销售旧货业务的增值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和机动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基于本条规定,可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
【例】某企业因临时资金紧张,欲出售一辆使用过的进口小汽车(属消费税征收范围),该小汽车账面原值是80万元,估计现在市价为81万元。
针对小汽车的出售,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以81万元价格出售。由于81万元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81×4%×50%=1.62万元
因而其实际回收的现金是:81-1.62=79.38万元
方案二:以79.9万元价格出售。由于79.9万元没有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不用缴纳增值税。该方案的实际回收的现金为79.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虽售价较低,但扣除纳税因素后,对企业更为有利。
在本例中,由于某企业的小汽车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因而存在决策的问题。如果销售的价款比原值多不了多少,倒不如以稍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这样可避免价格超过账面原值使得应纳增值税比增加的售价高,以致得不偿失。
当然并不是所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都应该使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原值,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具体说来,企业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和机动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市面价值低于账面原值时,按市面价值出售为宜。
(2)在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一定比例时,按市面价值出售为宜。
(3)当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不多时,不如将价格定在稍低于账面原值,这样双方受益,而且这种良好关系也可以给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便利。
(4)当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不少,也可以考虑将设备分几部分出售,让大部分能免于征税,其中一部分价款较高,其增加额可足以抵销缴纳的增值税。
对代销商品业务的增值税筹划
【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代销协议规定: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B公司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公司每代销一件A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就是采用的这种代销方式。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现在假设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采用第二种代销方式,签订的协议为: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 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 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A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34万元(170万元-136万元B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分析至此,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营业税。
但在实际中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A公司节约34万元,B公司要多交24万元。所以A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明确了这一点以后,另一个问题就是节约的税款在双方之间应通过何种方式分配,在实际中,协议应具体怎么签订,这需要双方本着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通过本案例,希望帮助大家意识到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可以降低纳税成本。
利用增值税纳税期递延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例】某电缆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116.24万元[800÷(1+17)×17%],属于偷税行为;若对未收到的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并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根据这一定义,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例】某造纸厂1999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特点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4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6.4万元(160×4%)和5.6万元(140×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