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的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8 07:37:44

筹划旅游就是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业如何纳税

如饮食业,有的凭票就餐,则申报表须与服务员报送的“营业日报表”核对有无少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旅游业项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旅游业纳税筹划选择 旅游企业在节税筹划中,应注意运用营业税法关于该营业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依法合理计算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为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余额为营业额。 **M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织去泰国境内旅行,泰国境内的旅行社则委托我国F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此为:**M旅行社将支付泰国B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F公司驻办事处每人500元,而实际上这两笔支付有**M旅行社的特殊关系根本没有发生,因为泰国某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M旅行社准备免费提供B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F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田间,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欧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营业税。 本次组团旅游应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8000*500=400(万元);应缴税额:400*5%=20(万元);扩大费用避税后的是缴税额计算;营业额:(8000-1500)*500=325(万元);实缴税额:325*5%=16.25(万元);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相差3.75万元。三、申报和纳税地点 根据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旅游业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地点随营业税申报纳税地点而定。四、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五、纳税程序 1.旅游业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季计算出应(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次)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或实际经营期)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预缴、清缴税款;在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六、旅游业纳税风险 旅行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可扣除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在实际涉税申报中,旅行社常常将营业成本等同于营业税扣除项目,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比如将单位日常的招待费、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等,作为扣除项目进行营业税税前扣除,减少计税营业额。 [实例]稽查人员在对某旅行社的检查中发现,其企划部门不定期会在高级饭店举办一些大型的旅游产品推介会,但其账面营业费用中并没有体现出很大的促销费用,同时该社的业务招待费不多不少刚好达到所得税税前列支标准。经审核其原始凭证,发现该社将绝大多数促销费用和日常招待费用混入了旅游业务成本,扣减计税营业额。 在这里,提醒旅行社注意纳税风险,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旅游管理费、租车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以旅行社名义缴纳的行程责任保险、旅行社购买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矿泉水及全陪导游个人的吃、住、行等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旅游、服务业的范围很广,应税项目多,稍有差错,就可能发生偷漏税行为。

酒店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法律主观:企业的存在就是要盈利,而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只有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税务筹划目前在中国还算是新生事物,尚处于摸索、学习和推行的初级阶段。因此企业对于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而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资本回收率,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还不是特别明确。甚至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没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只有一些具有实力的跨国企业设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税务筹划的误解 对企业而言,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如果想要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了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 但往往在这个时候,企业采取了偷逃税或者避税的做法,并认为这就是税务筹划,把合理的纳税筹划理解为逃税和避税。但这种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 其次,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 增值税 或 消费税 ,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等,这时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时,才想起向注册税务师咨询进行纳税筹划,再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那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另外,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纳税最少就好。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多缴纳税了,但从长远看资本的回收率能增长,对投资者、纳税人有利,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案还是可取的。 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一定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的。应该从经营角度,看这个经营方式是否适合 公司 本身的发展,再从税的角度看这样的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商业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就不是单纯为筹划而筹划。因此从税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单纯是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而是从整个集团去看,有些策略也许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不划算的,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讲是有益处的。 以前企业都比较注重纳税申报,看重筹划。但是现在是要在做交易和决定之前做筹划,因为当决定下了,合同签了,再去做筹划的时候,很多事实已经不能更改了,可能会造成公司多付税等情况的发生。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CFO也意识到,在做税务筹划和框架之前,应该让税务部门也参与进来,和他们及时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浪费。 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陆陆续续招聘税务经理,专门去了解税务方面的政策知识,站在宏观的角度为企业管控税务的风险,从整体大局出发,真正做到通过税务筹划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谋取最大化的利益。 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我国对公司企业和 合伙企业 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 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 企业所得税 ;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 税收优惠 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 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 国税 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此时,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另外,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 地税 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如何与税务机关协调沟通 在税收筹划中,税务人员与公司其他部门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筹划是否顺利进行。 税务人员应该多和公司其他部门的人进行沟通,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人员,多做拓展,不能等到最后出现问题再去解决,因为在绝大数情况下,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改变的,能够做的就是把影响降低。但是如果能早一点和税务部门的人沟通,早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就可以完完全全避免风险了。 比如说一个公司想要购买一个企业,但是应该以何种方式购买,购买后以何种方式和模式经营,都是公司在购买前需要考虑的。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尽早和公司内部的税务部门沟通,把收购前的所有事项安排好,比如收购这个企业有没有风险,如何解决等等。 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则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事情都是需要跟税务机关讲清楚的。因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所以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尽量早一些与税务机关沟通,并且把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做法告诉税务机关,而且也不会因为和税务机关一点点的争执而去做很过分的税务筹划。 一方面,如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企业触犯了,就应该规规矩矩的补税。但如果是企业和税局对税法理解有争议的,那么企业应该准备好足够的资料支持,去跟税局解释自己当初为什么要做那样的决定。把背后的动机告诉税法机关。这样的做法是税务机关比较喜欢的。因为现在不同于以前,税务局的官员都很尽职尽责,越来越注重税务的风险管理,他们现在更需要企业提供技术上和数据上的支持,供他们去做决定。 对于在不同地区有子公司的企业来说,他们的税务总监应该注意这样一种情况。也许在和一个地方的税局沟通的时候,会得到一个很好的处理结果。但若用同一种方式去和另外一 个税 局沟通,就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这个税局同意以前税局的看法,但是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新的税局会和之前的税局沟通,然后把之前同意的推翻掉。所以,税务经理应该衡量一下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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