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资质核查通知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0-24 12:45:0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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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积极配合建筑管理处开展资质核查工作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的动态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精神。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核查范围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一体化企业;已办理资质核验的省外入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一体化企业。

核查人员组成及方式

(一)人员组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本行业专家组成核查工作组。

(二)核查方式:采取自查自纠与抽查方式相结合。

1.自查自纠,由施工企业自查,企业提供近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公司承担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填报的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外入黔的企业上报省厅建筑业管理处;

2.实地抽查,一是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阶段(10月17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在建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二是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阶段(11月7日前完成)。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在建项目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各县(市)不得少于3个项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并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填写《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并上报省厅。三是省厅抽查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对各市(州)10个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并实地核查施工企业的办公场所。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法处理,同时对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进行通报。

核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时间201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止;

(二)实地抽查,时间2014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止。

核查内容

(一)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办公地点及设施是否满足施工业务开展的要求。

(二)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挂靠、出借、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施工企业所开展的工程项目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无签订阴阳合同和明显恶性压价行为。

(四)核查施工企业所施工的项目履职履责情况。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设立项目机构、配备施工人员和设施。

(五)核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到位履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有无转让、出租、伪造、涂改施工岗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六)核查是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工作要求

(一)动态考核涉及广大企业的切身利益,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省外入黔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动态核查的自查自纠资料(施工企业在黔承接工程项目明细表,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自查表)报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吴炫桦,电话(传真),0851—5360371;宁旭华,电话:0851—5360281,邮箱:gzjzaq@163.com),如企业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资料的将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不良记录;企业要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将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实地核查办公场所和在建项目时,企业负责人、(省外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已备案人员应到场。对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人员不到场的,视为不接受核查。

(三)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当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和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统一核查尺度。核查结束半个月内,省厅组织考核人员形成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四)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认真对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核查,不得漏查,也不得增设标准以外的条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条件。在完成每家企业核查时,应当对核查情况当场反馈,双方签字认可。

(五)严守工作纪律。核查组和核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就餐、宴请和住宿;不得参加被核查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六)认真完成工作。核查组和核查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完成好工作任务。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对各工作环节、每项工作任务都明确具体责任人,客观地记录和报告发现的问题,完整填写核查信息,做到不遗漏、不隐瞒。对核查的问题要做到定性准确,结果真实。

2022扬州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什么时间

2022年2月9日。

扬州,江苏省地级市,地处江苏省中部,位于长江北岸、江淮平原南端,2022扬州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2022年2月9日,通过挂号信寄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在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的方式责令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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