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城建税额=(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现行制度规定,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提取比例为3%。
扩展资料
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之前,“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内容主要是: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
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核算范围也扩大到了原“管理费用”项下核算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经调整后,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这些税费不应该通过这个科目进行核算: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必然不会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增值税只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只需要通过资产负债科目核算。如果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该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也不会计入“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所得征收的,而“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税金及附加”影响的是“营业利润”之前的损益,所以企业所得税也不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在“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核算。
另外,还有一些税费需计入资产成本,比如:车辆购置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耕地占用税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计算公式法律主观:税金及附加计算公式是: 营业税加 增值税 加 消费税 乘以各适应税率即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金额。 计提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也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等可以扣除。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公式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公式: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城建税额=(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现行制度规定,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提取比例为3%。
计算公式=当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税率二、相关税率1、营业税:3-20%,计税额为核定营业额;税率按经营项目区分。
城建税:7%(县城5%)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3%,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各地不一,一般为1%—2%,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1、营业税营业税是国家对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营业税按照营业额或交易金额的大小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
消费税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而征收的一项费用。
这项费用按照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计算,并与流转税一起交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当注意,上述所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几个税种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所得税"将在利润表的底部出现,而增值税由于其特殊的核算方法,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无法反映出来。
再有就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仅反映主营业务缴纳的税款,还没有包括由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引起的纳税额。
综上所述,营业税附加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
在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公式中,营业税的应纳税额就等于企业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
而计算附加税的话,要在营业额的基础上加上消费税和增值税,然后乘以不同的税率。
像教育附加的话,按照3%征收,而城建税的话,则要按照7%的税率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