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农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节能节水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农村金融货物与劳务税金融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扶贫基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中小企业贷款,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云南金种子企业的准入标准云南省三年上市“金种子”企业的基本申报条件为:注册地在云南省辖区内,有明确上市意愿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无税务、环保等重大行政处罚及不良信用记录,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未被相关部门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已制定上市计划且2019-2021年期间可进入上市申报程序;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近三年净利润累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是科技创新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拟在香港交易所等境外上市的企业,近三年财务等相关指标应符合拟上市交易所上市条件;其他上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共十条。
国务院有金融办这个部门吗?职能是什么?金融办不是国务院的部门,是地方机构。
金融办,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是代表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等,督导、检查落实执行党委、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短期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和稳定。
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
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区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负责本地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
扩展资料:
“金融是实体经济发展的“血液”和重要支撑。作为服务金融的职能部门,县金融办强化金融服务,服务实体经济、银行机构、社会公众,切实履行金融部门职能,助力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全县金融工作座谈会上,建湖县金融办负责人说。
强化服务实体经济。加大银企对接力度,主动向银行推介“三有一缺”企业和80个新增长点项目,引导银行机构早介入、早服务、早投放,实现精准对接。
加快企业上市,组织挂牌上市企业现场会诊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服务体系,重点围绕剑牌、振华、欧吉尔3家“金种子”企业完善提升“一企一策”培育推进方案,着力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工商、税务等方面问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程帮办。
强化服务银行机构。针对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各银行机构加强学习研究,主动策应政策形势变化,改变间接融资传统思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广和使用绿色债券、双创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
强化社会公众服务。充分利用“金融知识宣传”“送戏下乡”“法制宣传”“校园宣传”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增强群众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重点对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依法打击逃废债,协调公安等部门,深入持续开展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全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强化履职服务职能。大力开展“资本招商”活动,引进风投创投等社会资本参与江淮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业振兴行动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经济与金融的同频共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办
参考资料来源:建湖人民网-县金融办强化服务推进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