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用不完怎么办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0 10:05:16

公司发票不够用怎么办发票不够用了,你只需要再次购买就行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单位提出用票申请.再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需按上次购买的发票存根到发票销售窗口验旧购新.何种情况可以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况除外:(1)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何时不允许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2.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4.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5.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级而未办理的.公司发票不够用怎么办?如果是自己公司发票不够用的话,可以向税局提出申请领购发票,如果是对方发票不够用的话,可以让对方公司去税局代开发票,同时小编还给大家讲解了可以代开还和不可以代开的几种情形,如果还想免费了解更多会计内容,不要错过网站资讯更新.。

每个月25张发票不够用怎么办

法律分析: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赋码规则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印制通知书。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验证和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级别,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告知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进行身份验证。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需作废发票,应当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当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发票人员应当进行身份验证。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核定信息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第五章_发票的检查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十)未按照规定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的。

第三十五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第四十二条_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月25张发票用不完怎么办

一般来说有3种解决方式: 1.申请超限量发票。这种方式是临时性增加当月的领购发票数量,申请一次领购一次,只适合当月突然业务量增加较多,临时需要开很多发票的情形,下个月领购时,还是会恢复为每月25张。

申请增量。也就是申请增加发票量,这种适合开票量较大,但是每张发票开票金额不变的情形。 3.申请增版。也就是提高单张发票的开票限额,适合于开票量不变,但是客单价提高的企业。 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解决。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超限量发票申请时,会要求企业按照上一次已购买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另外,对于不同纳税登记的企业,一次领购发票的数量也是有区别的。 我们知道纳税等级分为5个级别,分别是: A级(年度评分90分以上) B级(70-90分) M级(新办企业且年内无应收且评分在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40-70分) D级(40分以下或直接判级确定) 如果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那么一次只能领取25张发票,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一次最多可以领取3个月的发票用量。 那要如何提升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呢?可以通过按规定期限纳税、填报代扣代缴信息等信息,修复纳税信用分数,提高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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