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公司资质律师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0-30 20:06:30

诉讼方面 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任职期间,参加办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有不少案件是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积累了相当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 曾代理过许多民商、经济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非诉讼方面 曾受聘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查、策划和方案的起草、修改或审核、论证,代表顾问单位参与商务谈判,并对顾问单位的生产经营、贸易、融投资以及其他各项业务的实施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跟踪和监控服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曾参与多个大型房地产项目开发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工作。 为多个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项目提供过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为多家境内外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企业并购、资产重组及发行上市股票提供过法律服务。房地产方面 曾成功地参与了多个大型房地产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设立、融资、征地拆迁、报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物业管理、产权登记等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工作。 为广州大学城建设项目、广州珠江电厂(一、二期)、广州地铁一号线项目、广州新三桥(鹤洞大桥、江湾大桥、解放大桥)、广州北环高速公路、京珠高速公路、深圳梅观高速公路、广东汕头市境内和肇庆市境内以及广西梧州市境内的国道改造等多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提供过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从事过广州市房地产方面的立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工作。 曾经作为教员,在“二五普法宣传教育”时,给广州市建设行业系统的科级以上干部讲授有关城市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城市建设、城市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曾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纠纷裁决处副处长职务,分管征地拆迁纠纷裁决的业务。曾多次参与广州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广州会展中心项目、中山路道路扩建项目以及全国最大的水产批发市场----黄沙水产批发市场等广州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的有关征地拆迁协调会。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彭大成律师

彭大成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学历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彭大成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数千宗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谙广东地区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曾在多家大型外资上市公司担任法务经理(BVI徐福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对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敢于挑战一审败诉、申诉案件,以丰富的诉讼技巧及经验力争败诉案件翻案胜诉。为当事人拔开乌云见青天,平冤昭雪!彭大成律师的执业宗旨:以扎实的合同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合同法司法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彭大成律师的执业理念:变复杂为简单,化腐朽为神奇;弘扬法律,推动法治。彭大成律师擅于刑事辩护、精于合同纠纷及交通事故、长于债权债务、深于房产及工程建筑、熟谙婚姻家庭、尖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彭大成律师现担任德国(香港)洪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宇成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广州豪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滘凤和经济发展公司等数十家集团公司及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彭大成潜心致力于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民主与权利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他有着自己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往往不被人们所理解,但是历史和实践证明,这种独立的人格恰恰是他义无反顾从一个真理走向另一个真理的基石,正是他从一个辉煌走向另一个辉煌的台阶。他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毕生致力于守护公平和正义;与法同行,与义相伴,他无怨无悔。他作为一个有爱心的律师,毕生热衷于帮助穷苦大众维护合法正当的权益,他不辞劳苦,潜心专研,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在群众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他以自己毕生的精力践行着自己的诺言: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而努力,为全中国的解放事业奋斗终生。无与伦比的勇气、坚定如铁的意志以及超群的智慧是对其人格的高度概括,唯有此种稳固的人格、内敛的思想和集中的意志,才能使他一生的行为能不为噪音所扰, 不为流言所惑 ,不为暗流所动;最终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彭大成主张民主、自由,主张政治应该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只有构造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才是真正意义的人民政治。他认为政治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构造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各个方面,政治是社会管理中一个较高层面的管理层次也是最基本最普通的管理架构。把人民群众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搞暗箱政治,无异于将人民群众放在对立面思考、处理问题。政治不是几个人的游戏,政治是一群人在同一个环境下,各自自由的发表各自管理社会的意见和观点。他认为政治很普通,只是在特殊的历史时刻,在一些特定人的操作下,政治变得很敏感很神秘。因此,普世的政治不是暴力机器对群众碾压的口实,政治其实是每个人都玩得起民主管理。 解放思想是他积极倡导的自由思想,他认为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才是真正的思想自由,一个国度没有自由的思想是没有生命力的国度,思想是人为之独立人格的本质,没有思想就是奴隶!是工具!解放思想就是要从权贵者主导的高度一致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从马列思想的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从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思想的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解放思想是一场深刻的认识上的升华。没有思想只能是行尸走肉,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思想只能是他人控制的木偶、傀儡。 依法治国,是治国的根本。他认为,法治其实质也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具体方式。但是这种普世的管理方式恰恰是最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因此他积极主张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治国主张。法治昌则国家昌;法不存则国之乱。在任何时候,法治的力量都应该是最强有力的。任何时候的运动式“执法”或者群众性“运动”都将对法治产生巨大的冲击,法治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靠武力维稳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世界的潮流很明朗,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终将被人民摔得粉碎。 分为诉讼与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指为当事人代理各类经济、民事、海事、行政案件;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指为各类客户提供法律顾问、商务谈判、项目策划,起草、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本所接受企业及个人的委托,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业、实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其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内容包括: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参与商业谈判并草拟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资信调查、收集和提取证据等方面;提供法律知识培训;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代为办理企业专利、商标、工业产权的注册、登记,协助企业维权打假等。此外,我们还为顾问单位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包括企业融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与收购、大型项目的招投标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接受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一审、二审诉讼及执行;接受委托,担任判决生效的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律师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下列法律服务: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出庭陈述事实、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出席谈判,进行和解;代为提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起诉;应诉;反诉;提出上诉、申诉;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等。‖刑事案件‖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就刑讯逼供、错押等问题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保外就医等;向公、检、法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事实情况,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庭辩护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仲裁案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案件的调解、仲裁。‖行政案件及国家赔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对各类行政案件提出行政复议,代为提出行政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当事人因国家行政机关、刑事司法机关的行为受到的损害赔偿代为提出国家赔偿。 我们有信心胜任客户委托的工作,并保证在未来的工作中严格信守以下每一项具体承诺:1、在采取合法途径的前提下,全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客户的形象和利益;2、严格落实文件资料交接、签收制度,文件送交及时、安全、准确;3、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的法律事务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并可随时根据客户的需要增加各工作岗位的人员;4、牢固树立客户第一的观念,待客热情有礼、耐心细致,竭诚为客户服务;5、有充足、先进的办公资源,以作为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物质基础;6、按照客户要求,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汇报和请示工作,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7、严格保守客户隐私、不向外泄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及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8、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制订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2:资质问题让垫资施工单位中途撤场?

一.案例2基本情况

案例2是朱树英律师于2004年1月代理的建设单位要求6个月内施工单位中途撤场案件。系争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承发包双方因工程价款及工期引起争议,工程施工到地下工程完成,原告承包人中途停工并起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要求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在6个月内先让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经过调查,朱律师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资质降低,不符合该工程的资质要求,提出解除合同,并以先予执行的方式使承包人于2004年7月30日中途撤场。本案中朱律师另辟蹊径,从资质的降低出发,采用先予执行的方式,完美地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

系争工程为2栋高层住宅,原告为某大型央企专业施工单位,被告发包人为香港某投资商组建的项目公司。经招标投标,双方于1999年7月7日签订《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日签订了《补充条款》和《协议书》,分别对质量、造价、 垫资 等事项作出约定。

原告于1999年9月22日进场施工。其后由于地基部分已完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于2001年11月14日被监理单位责令停工。在2002年9月20日恢复施工后,该工程又于2003年7月21日因工程款问题再次停工,后再未复工。

双方对工程款及工期等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后,承包人作为原告于2003年年底向珠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赔偿工期损失。朱律师提出原告超资质承揽工程,其行为无效。请求判令终止合同履行,并提出令施工单位即时撤场的先予执行申请。中院于2004年7月30日裁定承包人中途撤场;2006年8月15日,原审法院判决终止合同继续履行,并对工程价款等一并作出判决。承包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广东省高院于2007年6月22日维持原判。

二.对案例2的复盘

1.对本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可能存在的“黑白”合同的思考

1992年建设部发布了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2004年12月31日《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

尽管本项目经过了招标投标程序,但双方于1999年7月7日在签订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于同日签订了《补充条款》和《协议书》,分别对质量、造价、 垫资 等事项作出约定。涉嫌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同时也涉嫌存在“黑白”合同问题;但当时还没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

垫资施工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垫资施工在中国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阶段是垫资施工绝对无效的阶段:以时间进行划分,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为一个阶段,可称之为“绝对无效论阶段”。《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6年6月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这一阶段,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均未涉及,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多参照该《通知》的精神,对于垫资施工作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处理和判决。

第二阶段是垫资有效与无效各表一枝的阶段: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至2004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止,可称之为“垫资有效与无效各表一枝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出现了两种观点,其一是认为确认垫资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应当确认该法律行为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确认有效。而另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垫资施工违背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于变相的发放借款,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在这一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反映两种观点的判决均不同程度存在。

第三阶段是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阶段:在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颁布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解释》的这一条款,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垫资施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按照统一的标准裁判,也能充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本案中,原告被告方均未提出垫资施工问题,在当时垫资施工是违法相关规定的;另外,即使提出垫资施工的问题,法院裁判合同为有效或无效均是有可能的。

3.对“违法分包、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的再思考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以“违法分包、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这些理由来达成预期目标;应该说这些问题也可能客观存在的,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要证明这些问题要花费很长时间的;希望以这些理由让承包人尽快中途撤场却是很难实现的。

对于一个这样的大型企业,这样一般的工程出现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工期延误,是不正常的;很大可能存在违法分包。由于可能存在的违法分包的施工管理水平弱、质量控制水平差、资金实力弱,在出现大的质量问题、长时间的停工、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发生关于工程款和工期的争议是常见的现象。对于违法分包进行举证比较困难,对于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需要进行鉴定,也是需要花费较多时间的。

因资质变化不符合工程要求,让承包人先予执行中途退场

相对而言,资质的举证相对简单,资质变化不符合所承揽的工程较容易证明。朱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回避了复杂的举证、鉴定等困难问题,找到了易于证明的,花费时间少的资质问题硬指标。这需要工程行业的非常熟悉、对法律程序熟知、对法律武器的精通,在复杂困难的局面下,避繁就简、不纠结、不纠缠,找到了对方的薄弱环节,提出原告超资质承揽工程,其行为无效;请求判令终止合同履行,并提出令施工单位即时撤场的先予执行申请。

嗯,行家一伸手、就知有没有,资质问题这一击,真正体现了朱树英大律师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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