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
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各地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3%—5%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怎么算要根据房屋平米的大小划分不同的契税税率。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契税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个人第一次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面积90 平方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 平方米以上的,按1.5%征收。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以及购买商业服务,办公,车库,地下室等非成套住宅无论是第几套,2021年9月1日前购买按4%征收;2021年9月1日(含)之后购买按3%征收。
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契税法实施细则2021契税2021年新规:1、契税缴纳行为的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2、契税缴纳发生时间的新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3、契税免征范围增加的新规定,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同时,契税2021年新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2021年新规对房地产的影响相比较之前的文件,更是有法可依,更有利于实施和维权。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点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的税率征收契税。
所以,大家千万不要认为你现在执行的是契税税率百分之一,明年契税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新的契税法对契税税率没有做任何调整,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契税政策一直都有,并不是契税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只是现在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很多地方都有减免契税的政策,基本上没有百分之五的契税,大多数都是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来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