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视角判定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4 20:59:07

 风险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由于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环节和功能彼此相对独立,带来的利润归属、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部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不然将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风险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要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才能享受到协定优惠。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仅是在协定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风险三:忽视合同备案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承包工程作业、劳务、贷款、技术转让、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如未履行备案义务,企业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年度关联购销金额2亿元以上或者其他关联业务往来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要按规定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如未履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反避税调查、增加罚息等风险。

  风险四:股息分配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通常要按照法定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不按公允价值交易

  近年来跨境股权重组交易活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如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要按公允价值转让;通过特定税收安排规避股权转让收益,将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风险。

  风险六:间接股权转让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些上市公司错误认为,跨国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无需在中国纳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符合—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需要提醒的是,跨国公司在对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之前,需要确定具体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管辖权争议,以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有哪些涉税风险点?

请问: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首先,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要合法合规,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

此外,资金拆借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集团成员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在特定时期,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在制定资金拆借计划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将无偿拆借作为主要形式,合规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而降低资金拆借的税务成本。

此外,企业集团还需要关注统借统还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无论是母子公司的借贷行为构成并满足"统借统还"免增值税,还是母子公司借贷行为不免增值税,都是说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由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满足可以不开发票的情形,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是"统借统还"免增值税的,则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所得税 1.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防止资本弱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债资比符合比例要求或债资比不符合比例要求但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述所称债资比是指金融企业不超过5:1,非金融企业不超过2:1。

注册资本是否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

印花税 母子公司的资金借贷行为,通常不需要计缴印花税。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税"借款合同",仅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

公司之间经常性的资金往来没有实际业务会有哪些税务风险

公司之间经常性的资金往来没有实际业务会有哪些税务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际操作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实际操作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三、借款利息涉税风险企业之间的借款,以及企业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是非关联方,通常签署规范的借款协议并计算利息,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拿不到借款方提供的发票.如果是关联方借款,通常没有规范的借款协议,或者直接约定资金的无偿使用,最终也导致没有利息发票入账.无论是那种情况,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麻烦.因此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应特别关注企业的内外部借款.1.企业对外借款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未开具发票2.企业取得借款未支付利息或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四、成本费用虚增风险成本费用通常应凭借发票入账,同时向对方支付约定款项.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通过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入账票据,但无法支付对应款项,只能计入应付账款科目,长期无法支付,或者一段时间以后以现金强行冲掉,或者将其转化为股东个人代支付,将应付账款调整为股东个人的其他应付款.但无论如何隐藏,不能改变款项未能支付的事实.五、被迫确认收入的所得税风险企业需要定期清理往来中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需要支付的及时支付,的确不需要支付的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及时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避免检查中被迫确认收入的同时还要计算罚款和滞纳金.六、胡乱对冲的往来处理风险由于往来款项成因复杂,来源多样,很多往来科目会变成长期挂账的死科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理,尤其是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财务发现问题无法简单解决的情况下,将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往来随意调整,甚至将资产和负债科目胡乱对冲,不处理还好,随意的无根据处理反而会使得隐藏的问题迅速浮出水面,风险直接爆发.企业之间无偿借贷免税政策财税〔2019〕20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在后期税收执法中就存在需要进项税转出的风险,而如果是"不征增值税"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公司之间经常性的资金往来没有实际业务会有哪些税务风险?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的资金往来,小编认为本就是一个不合理的存在,所以税务风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至于具体都是什么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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