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进入个人所得税软件页面,找到底部的办税,点击进入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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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流程【法律分析】进入税务局网站,找到电子税务局模块,进入“电子申报”菜单进行操作,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选择“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此表适用于适用于采用查账或定率方式(单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两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添加申报记录”。
录入“投资者信息-身份证件号码”。
申报数据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添加”。
注意确认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申报数据核实无误后,先后点击“确认申报表” 、“提交申报表”,完成申报。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何纳税?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取消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将其中属于工薪性质、经营性质的所得,分别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征税。
征税范围
承租经营所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经营成果是否归承包、承租人所有。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不能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在界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时,应注意如下三点。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明确:上述商业企业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月减除35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减除5000元)。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减除费用标准×月份数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这里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2)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处理。
通常,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发布)的规定,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在计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承包、承租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纳税人,有无多扣费用的情况。
(3)新老税法的衔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