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6 19:23:15

据悉,作为国家间税收合作的税收协定,是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法律保障。

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

对于“走出去”的企业而言,税收协定是有效避免双重纳税,防止税收歧视和解决涉外税收争议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遇到的跨境税收问题不断增多。

税收协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的具体支持,主要是解决以下4个方面问题。

规避双重征税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还是担心被重复征税的问题。

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是协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

消除双重征税,其实质是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

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在国外已经缴过税的部分所得,可以凭国外的完税凭证,按照规定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时给予税收抵免。

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使“走出去”企业享受协定中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协定设置有“消除双重征税”条款,明确规定签署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和方式。

若东道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企业就要按照东道国的国内法来征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待遇,还有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阻碍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降低境外税负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规定东道国实施的限制税率。

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

以俄罗斯为例,其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而根据中国最新与其签订的协议,利息预提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为6%。

税收协定的海运、空运和陆运、财产收益、政府服务、学生条款等规定东道国提供免税待遇。

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等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

广东东莞华坚集团是国内较早赴埃塞俄比亚投资设厂的鞋业集团。

当得知埃塞税务部门拟按10%税率对其在埃塞企业汇回国内集团公司的股息征所得税时,东莞市国税局立即协助华坚集团向埃塞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

根据中埃税收协定,应按5%的税率征收股息所得税。

经多番沟通,最终埃塞财政部回函承认中埃协定的有效性,为华坚集团减免税款30万美元。

提供税收确定税收协定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

按国际通例,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能够给“走出去”企业提供比较确定的税收环境。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总体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

税收协定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

有了税收协定,无论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怎么变,“走出去”企业不必担心,大大提高了税收确定性。

山东省一家中外合资制药企业,依据中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两国国内法有关规定提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希望得到未来年度生产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经过中外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为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000多万元。

解决涉税争议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

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

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走出去”企业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一定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福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在海外投资前,已对当地原材料成本、市场前景、国际营销和物流等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在当地税收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盲区。

在马来西亚建设两条玻璃生产线时,公司遇到了很多变数,在当地要缴一种汇出利息的预提所得税。

后来经中国税务部门和对方磋商,在双边税收协定上又签订了补充条款。

该公司累计减免税款3400万元。

这里需要我们重点说一下,税收协定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减少税收风险,同时也有规范企业税收行为。

避免偷漏税的作用,其中包括信息交换和反协定滥用两个方面。

因此,走出去企业一定要遵从税收协定,确保税收合规,防范税务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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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研发类企业的综合税率

具体政策内容:

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70%-90%。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核定后个税0.5%-2.1%,综合税率1.56%-3.16%。

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2.5%;(湖南、湖北、山东、江西等税务局代开)。

重庆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率1.5%!

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率一样低至1.56%-3.16%。

具体税收返税比例以企业实际税收体量而定。

要想为医疗行业减轻税负:

就需要清楚了解行业需求、痛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为企业制定精准税筹方案。

企业在业务过程中,增值税、所得税都会面临税负重的问题。后期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利润分红时,股东还需缴纳20%的分红个税。如果严重缺进项发票,企业还会卷入涉税风险。

企业的供应商如果大多是散户或商贩,不能提供正规进项发票,可能使企业后期卷入涉税风险。

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l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务问题的法律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的特点是资本投入大,回款周期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往往一方面承受着生产厂家业绩的压力,无条件地下单、订货,一方面因为医院的管理体制,无法及时取得货款。所以,经营企业资金压力特别大,不得不通过贷款或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贷款或融资一是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二是增加了法律诉讼的风险。

税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税务机关对于高收入行业稽查力度的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也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一方面,国家鼓励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国家对于避税、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医疗器械公司法人风险

《民法通则》第49条有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委托生产的法律风险

针对委托方,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针对受托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针对委托双方,未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

综合法律风险

合同纠纷

人事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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