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施了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那么在境外投资的时候,需要境外的公司亏损了之后,境外公司亏损可以税前抵免吗?如果你对这部分的知识不太了解,那么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境外亏损可以税前抵免吗?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以后的5年可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但亏损数额巨大后5年实现利润弥补不完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是否可以抵免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
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
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企业境外盈利可否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可以,也是必须的。
根据汇算申报表填报说明,第29行“境外所得应百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度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知A108000)填报。
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道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版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权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
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居民企业境外盈利,可以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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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境外亏损了要在境内的利润作调增亏损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规定:新申报表要求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
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其填表说明中规定: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进行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