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1:35:20

其实很多企业都存在企业所得税压力过大的问题,不仅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也是税务压力中的一大比例。

但是很多企业不知道怎么去解决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型企业可能得到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支持,在税收方面有一定比例的优惠,国家同时也在支持小型企业的发展,给到了:

每月开票金额小于3万,免收增值税+附加税(适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每月开票金额小于10万,免收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适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等税收优惠政策。

处在中间的中型企业往往是比较尴尬。

就拿互联网行业的中型企业来说

国家规定,各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其中重点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

互联网行业是知识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行业,如果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可以帮助企业改善企业的现金流问题,企业的成长更快。

正是有了这些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互联网行业才得以发展迅速,从2012年至今,互联网行业已经处在一个成熟稳定期,移动互联网的爆发,移动应用与消息流型社交网络的并存,让互联网行业发挥出了真正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例如,腾讯的QQ和微信的出现,拉近了人们的关系,为人们的沟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加上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阿里巴巴的出现让人们开店不再是梦想,店家不需要承担实体店高额的租金费用,同时进购商品的时候不再被层层代理商克扣。大数据时代还能够形成用户偏好分析,让企业的生产更加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商品的价格下降 ,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很好促进了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互联网市场出现的层出不穷的APP,细分之下包含o2o、社交、视频、金融、出行、直播、知识付费等领域。移动端互联网的深入和普及,使得互联网行业逐渐进入了饱和状态。互联网人口在00后增长较80后、90后有明显的下降,加上互联网阶层固化,有企业巨头的指引,很少企业能够靠创新带来效益,但是当下的巨头好像并没有显露出有大动作的迹象。

种种迹象让国家对互联网行业抱有的期待没有芯片半导体行业那么大了,因此在税收方面首先拿互联网大头下手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型的互联网行业又会面临什么风险呢?目前不得而知!企业今后如何发展?企业应该制定怎样的发展战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税务的大税种,企业税务压力一般来源于这两大税种,其中互联网企业还存在高新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压力。虽然目前互联网大厂被取消享受10%的税收优惠,但是像阿里巴巴和腾讯等大厂,一方面依旧是各地政府招商引资的香饽饽,另一方面还有像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这个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对企业产生太大的影响。

但是对于互联网行业中的中型企业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旦中型的互联网企业不再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面临的将是高额的税务金额,如果企业无法通过合理的手段降低企业税务,不少企业负责人或财务就可能动了‘偷税漏税’的念头,要知道这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一旦被稽查就是面临更严重的惩罚。

这个时候【税务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家有总部经济招商模式,让有税务压力问题的企业入驻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是与‘两免三减半’政策可以叠加享受的。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税务压力,重点是完全的合法合规,完全受国家和政府的支持!

具体的方式如下:

通过选择第三方平台进行企业税务筹划,例如在园区成立新公司/子公司,中型企业还可以选择实体迁移入驻园区,就可以享受园区给到企业的税收返还奖励。不同园区给到的奖励比例不同,具体还需要向第三方平台精准确认。

据小编知道,目前的重庆、江苏部分地区的比例是比较高的,返还比例最高达到90%。

并且在园区成立新公司/子公司有一个比较突出的优势就是不需要企业实地经营,例如广东的互联网企业同样可以在重庆、上海等地区成立新公司。原企业不受影响,同时还减轻的企业税务压力。

不管最后税收政策如何变化,都是国家为了经济市场更好的发展,都是国家希望通过更有力的监管手段给所有企业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下成长。企业能做的就是提高自身的能力,同时反哺社会,承担起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法律主观: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有以下几个切入点: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纳税人构成、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客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254.96(337.4-82.44)万元。(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哪些

法律主观:企业所得税 是企业必须要缴纳的税费之一,但是很多人都知道企业税费负担比较重,于是就会希望通过筹划的方式来降低税费。那么,企业所得税会计筹划流程你知道吗?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会计筹划流程是怎么样? 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2.符合 税收优惠 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3.改变 纳税 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 增值税 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而非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 人的总体税负轻。 4.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5.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三是延缓纳税。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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