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怎么写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7 06:53:4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表说明

纳税人应按照《鉴定表》中的项目如实填报,不得错填漏填,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填写:

(一)“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中注明的内容填写。

(二)“纳税人地址”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填写。

(三)“所属行业”应由纳税人根据其主营项目收入按《应税所得率表》中列明的行业填写(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饮食服务业、娱乐业、其他企业)。

企业经营多业并且各经营项目能单独核算的,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行业,其主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全部收入的30%;

企业经营多业但各经营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或各经营项目能单独核算但主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低于全部收入30%的,由纳税人根据各经营项目从高确定适用行业。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各项收入中最高的收入。

(四)“上年收入总额”按纳税人上年核算出的收入总额填写。上年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销售(营业)收入做为年销售(营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新办企业视同上年无收入,填“无”。

(五)“上年成本费用总额”按纳税人上年核算出的成本费用总额填写。上年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成本费用额做为年成本费用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和新办企业视同上年无收入,填“无”。

(六)“上年征收方式”按纳税人上年实行的征收方式填写,分别填写“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新办企业此栏填“无”。

鉴定内容的填写:

(一)“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栏的填写: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能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的,填“能”;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填“不能”。

(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栏的填写:

纳税人能做到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计量、计价准确无误

能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做到真实、合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要求的,填“能”;对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合法,相关凭证残缺不全,往来业务处理不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不完备,计量、计价不准确,不进行纳税调整的,填“不能”。

(三)“账簿设置情况”栏的填写:

对账簿的设置情况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能”;对没能按规定建立账簿或虽有账簿,但设置不全,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填“不能”。

(四)“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栏的填写:

对能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填“能”;对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能”。

(五)“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栏的填写:

对能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填“能”;对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填“不能”。

扩展资料: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核定征收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报表的填写说明

企业如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部门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本表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金额=附表《收入明细表》第1行。

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附表填报计算结果。金额=附表《收入明细表》第22行。

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

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构成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应按照税收口径填报。收入金额应填报整个纳税年度的累计收入。

2.第1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计入收入总额核算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1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收入总额核算的符合税收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

4.第15行“非正常经营项目所得额合计”,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

5.第16行至第21行已填报的收入(所得),在第4行至第10行不再填报。

6.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4行×主表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15行。

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第10行。

2.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3.第14行=第1行-第11行。

4.第15行=第16行+……+第21行。

(二)表间关系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22行=主表第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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