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那么发票是如何控税呢?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的增值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等,必须与其当期开具的发票额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因为总会存在不要发票的消费者,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应该大于等于发票开具总额。如果小于,那么纳税人申报时,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系统,会提出预警,或直接锁定纳税人的税控装置。待纳税人给出合理解释或者补税后再解开。一般来说,对于查实征收的纳税人,消费者或者付款方索取的发票越多,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也越多。
如果这类纳税人,采取不开票来隐瞒收入,相对来说,监管难度是很大的。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除了每个月有收入额和税额的两个定额。还有一个“定额”,就是发票限额。也就是纳税人每个月能在税控机开出的发票的总额。发票限额一般略高于或者等于税务局核定的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