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一)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 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政策尺度,是一项重要的 纳税 筹划前期工作。不论是作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中介的外部纳税筹划人,还是作为纳税人的内部纳税筹划人,在着手进行纳税筹划之前,首先都应学习和掌握国家税法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尤其是对实施跨国纳税筹划业务的筹划人来说,熟悉纳税有关国家的法律环境更显得重要。对于承接业务的每一个具体的筹划委托,纳税筹划人都应有针对地了解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细节。 (二)了解法律和国家机关对纳税活动“合法和合理”的界定 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不容置疑,但税法的执法实践也对纳税人的纳税有着切实的引导作用。所以,全面了解财税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另一项重要的纳税筹划前期工作。纳税筹划是要合法和合理地节税,任何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合法和合理的事物和行为。同时,不同国家对“合法和合理”的法律解释也是不同的。有些国家执法偏于宽松,没明确禁止的即为合法和合理;有些国家执法偏于严格,主要侧重于法律规定应该如何。世界上还没有一本权威书籍可以真正给“合法和合理”下一个全球范围内都适用的定义,因此纳税筹划人只能根据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作出判别。就中国的税法执法环境来看,因为欠缺行的税法总原则,法律规定在操作性上也有某些欠缺,税务机关存在相当大的“自由量裁权”。所以在中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否则根据法律条文闭门造车,可能效果会大打折扣。 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法尺度解释的具体执法实践,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了解“合法和合理”的尺度。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关于什么是税法的“合法和合理”尺度,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上去了解。纳税筹划人理解宪法和《民法》、《行政法》的精神十分必要。 另一方面,从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的法律解释中把握尺度。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负责执行法律及法律规定的权力,而且它们还往往会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来制定执行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这些行政法规更具体地体现了国家政策精神;司法机关依法审判税务案件,负责维护、保证和监督税收法律的实施,它们的判决使国家政策精神体现得更加明确、清晰。 再一方面,纳税筹划人可以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及裁决税法纠纷中来理解税法的尺度。征收机关日常从事繁杂具体的征税事务并裁决某些通过征税机关的税务纠纷。纳税筹划人应从生动的税法执行中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中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如何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服务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问题。 企业明明很赚钱,为什么老板说自己没钱呢? 这到底是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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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利能力强,利润高,但都是应收账款,所以企业报告上说赚了钱,但实际上没有钱,也就是说有利润,但没有能直接提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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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利能力强,利润高,但是企业是自然人股东的框架,所以企业主要收钱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股息税,这就造成了企业明明赚钱,企业主个人却没有钱的现象。
那么,这个普遍存在的困局怎么破呢?
下面我们用房地产行业举例: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总是很重的。 去年年底一个 房地产老板找到笔者,说现在接到的工程都很大,表示今后将有上亿的工程都是小事。 即使公司交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也不敢分红。 因为纳税太高了。
而且,现在股东们已经好几年没分红了。 今年打算分红,但想不出好方法。 在问如何以低风险低税率解决这个困局的现在,节流的好方法之一是事先进行税务筹划,在工程款还没到企业账上就开始筹划,合法合理地降低税收成本支出。
当然很多人也都了解现在比较火的园区有限公司返税政策和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政策,那么是如何运用起来的呢?
首先,全部由个人独资企业解决肯定不现实。 资金太大,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合规不合理。 少数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解决。 其次,只设立有限公司接受财政支持,并不能解决入项和后期财政支持红利的问题。 因此,这种情况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结合使用。 可以先在园区办理有限公司返税政策,承接主体业务享受返税,然后再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来为这家有限公司解决缺成本票进项票和分红税高等问题。
有限公司在办理业务后,在园区纳税,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支持。 另外,由于是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服务,部分合作款需要支付给个独企业,个独企业只需缴纳3.16%以内的综合税负即可,剩下的资金可以自由支配提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个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有限公司支持政策:
在园区正常纳税,可享受财政局返还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适合考虑长期发展的企业,同时降低增值税和所得税。 对能办理的行业没太大限制,但再生资源和贵重金属行业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政策:
能解决企业缺票,企业所得税高、分红税高、个税高问题。核定后还能节省80%以上的税负。只需缴纳1%增值税、0.06%附加税、0.5%-2.1%的个税即可完税。
小结: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如何才能合理合规的进行税务筹划和弥补缺票问题等,还需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最适合自身的方案。
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怎么筹划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管理核心涉及两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税点点认为营改增后,将律师业纳入“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进行简易征收。
“核定”与“查账”筹划目前,针对律所税收征管方式,国发〔2015〕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废止了律师业全行业查账征收的规定。
但据了解目前包括北京在内多省市税务机关仍保持政策的“执行惯性”,对律师业全行业实行查账征收。
从律师业自身的角度看,税点点认为应根据大型律所与中小所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的征管政策,以彰显税法公平。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筹划按照税法规定,适用标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依据。
成本费用扣除最大化充分利用各种成本费用的扣除政策,比如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再比如可以将律所的账外资产“帐内化”,律所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在当期通过成本费用扣除,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等等。
“化整为零”筹划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1)合伙人层面,收入既定时,数量多可降低增值率,降低适用的税率;(2)再比如,工资和年终奖划分比例应找到一个合理点,月度“工资薪金”或“年终奖”一方畸高,都会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最高达45%)。
(3)福利多样化,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免税的范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等。
争取区域性税收优惠税点点认为对于一些大型律所,可以考虑在国家和地区出台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分所等相关机构,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争取地方财政返还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地方共享税,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投资,针对地方分享部分给与投资者一定的税收返还,律所可以积极争取。
转让定价筹划现代律师业运营需要境内外网络、信息、管理等诸多第三方的支持,可通过设立外部服务机构等,对管理费用、服务、无形资产、贷款、租赁等合理定价。
需要提示的是,转让定价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面临一定的纳税调整风险。
业务流程再造筹划总结:税务筹划应综合权衡,除了税务因素外,还需要考虑非税成本和隐形税负等因素,同时实现财务、税务、合同的匹配,还应关注自身的税负率,防范触碰各地“红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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