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可以使用总公司的建筑资质,但是总公司可授权分公司使用其资质参与投标。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资质的借用是否合法在工程承包活动中的话也是有一些建筑公司是并没有资质的,对于施工的话也是需要一定的监管才能放心,因为对于质量需要严把关,包括工程也是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数都数不过来。那么,资质的借用是否合法?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资质的借用是否合法 不合法。承包人非法转借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合同方法有哪些 (一)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事前预控,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对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三)及时纠偏,随时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的形式,督促违约方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设备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理工程师及时了解与跟踪厂商执行供货计划的过程,尽量避免设备实际到场时间提前或滞后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 (四)充分协商,在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有关各方意见,与合同双方充分协商。 (五)公正处理,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程序,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其他事项。 三、工程合同付款方式有哪些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三)分段结算,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四)目标结算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 (五)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六)注意:应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约定违约金时,也要注意不要过高,因为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高的,经对方申请法院可以调整。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资质的借用是否合法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提醒您,所以其实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有三种:书面合同、直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但不管是那种合同形式,都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签合作协议可以保障吗法律主观:借用别人资质签合同要 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1)责令改正。这里讲的“责令改正”,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典》和《经济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讲的“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对其处以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