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不同企业适用到不同加计扣除幅度
一般企业①
75%或175%
2018年1月1日——2022年09月30日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上述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般企业②
100%或200%
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
100%或200%
2021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或200%
2022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