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企业为进一步壮大实力,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需要组建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时就面临是组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决策。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待遇上不一样,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同是法人实体,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缴税;而子公司则为一个独立法人,要单独纳税。一般而言,新扩建企业经营初期若亏损,则以办分公司有利;之后若赢利,则以子公司好,特别是子公司若在国外,利润不汇人母公司则可以不必合并纳税,可以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所谓企业重组是指企业经营发展到一定时期,原有组织形式已制约了其进一步扩展,要改变原有组织形式。重组时,税收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工作重点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事情。
如果能够把相关的税务筹划做好,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那么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重点又是什么呢?如果小伙伴在日常的工作中是负责税务筹划的,就不要错过哦。
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有哪些方面?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少兼并和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效益最大化,有可能会恨得的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
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1)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的税收筹划;(2)选择并购投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3)择并购资本融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4)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式环节的税收筹划。
筹划点:一、争取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税款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处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1)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减少,免除或者延缓的主要目的的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这一部分的资产或股权结构比例进行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比例。
(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重组交易涉及支付金额性价比遵守本通知。
(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报酬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选择资产购买计划和股权收购的选择三、“过桥资金”的引入如房地产和近年来其他行业“过桥融资”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快速发展,公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资产值太大,相比较而言,“原始值”的账面金额太小,导致高税收成本,甚至迫使并购交易的结束。
实践中,为了能够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同时通过技术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进行实现中国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收成本。
计划争取分期付款的税“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通知“的要求(财税[2014]116号),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居民企业的认可,则可在没有外国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5年的时间,即使分期付款列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对个人股东量存在于并购过程过大,缺乏必要的资金的实际问题,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个人的一些地区采取协议的签订,分期缴纳税款实践中,并购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于签订转让协议,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公告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15日内到主管当月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3)已经享受关税或股东权益的实际性能受让;(4)有效的国家当局的判断,登记或公告;(5)本办法第3条的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其他证据(6)税务机关认定的情况表明,本次股权转让有发生了。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价款的支付是否会影响税收义务的产生,都需要提前筹划,延迟税收义务的产生。
如何从税收筹划角度设计企业组织架构常见的几种企业组织形式和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 一﹑个体户。适用范围:如果你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不是很多,人员较少规模不大(尤其是独立投资人),相关市场规则还不十分熟悉的话,先试试做个个体工商户的老板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征收方式:现实中,在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对个体户会计核算要求还不高,税款一般是按照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实际税负也不高。所谓“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用通俗的话理解就是“一口清”。注意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我们来看在这两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差异.
方法一:某个体户A某2003年度取得销售收入18万元,A某会计核算健全,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2003年度的销售收入减除必要费用15万元后的余额为3 万元(应税所得额),其应纳所得税为:30000×30%-4250=4750(元),个体工商户A某实际税收负担率为:4750÷30000×100%=15.83%。
方法二:如果按销售额评估的办法,假定收入和费用不变,税务机关核定A某所从事行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是5%,A某当年应税所得额为:180000×5%=9000 (元),A某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9000×10%-250=650(元),A某实际税收负担率为:650÷30000×100%=2.17%。
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选择
(1)比较两种课征访法 的税收利益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比如对公司课税是否实行各种形式的整体化措施,因为完全的整体意味着重叠征税的消除,公司企业税负与合伙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税负有可能相互接近
(2)要比较合伙制、公司制的税基、税率结果和税收优惠待遇等多种因素。例如公司企业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会享有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具体税收筹划操作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然后从总额上考虑实际税收负担差异
(3)在合伙人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那就出现了合伙制跨国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特别是在预提所得税方面,要分析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仔细计算。
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4)税务管理的难易。从税务管理角度考虑,公司制企业设立比较麻烦,但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设立相对简单,但很难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普通发票,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
(5)税收征管方式的影响。无论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还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时对税负都是有影响的。核定征收方式往往会受人为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虽然税法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范围,但幅度很大,在具体操作中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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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关核定。如娱乐业,在企业所得税中,应税所得率在10%-25%之间,在个人所得税中,应税所得率在20%-40%之间。此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就不一定比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重。
因此,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选择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区经营时,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先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处。
这三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在税收上待遇不同,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其不同之处在于:
设立手续不同。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3、税收优惠不同。 三、分支机构的选择 第一,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在国际税收中,分公司往往与常设机构办事处具有相同的意义。
第二,如果我们仅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观察的话,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母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
第三,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为保证享受外地利润可缴纳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款,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个子公司。
例子:比如说,某母公司及所在地的所得税率为33%,它在W地投资,W地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率为15%.因在W地初始投资时会发生亏损,宜设立分公司,以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当分公司开始盈利时,母公司将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又可以享受到当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合资企业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很大差别。
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再就业工程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至3年。
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广,像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等都在其列。外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时间也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
据一份资料显示,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平均是外资企业的4.34倍,所得税率平均差距为18.6%,最小差距也达到了8.87%。。
结束语
当然,选择企业重组、兼并、入股等形式创业也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而选择跨国公司这种形式进行投资更上层次,但一定要熟悉相关的税收法规,慎重而行。最后要提到的是,任何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一定要在合乎税法游戏规则的框架内进行。而现实中各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各具不同的优势,利弊互存,投资人应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最佳的选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