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江西厂的税收全部交到广东那边,是有可能实现的,但是存在税收风险。
可以把江西厂的货物转运到广东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低于材料成本(材料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江西厂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会表现出亏损状态,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税收都集中到广东公司了。
这样做的风险是:长期零税负、亏损,造成本应交在江西的税收转移到广东,江西的税务局有可能对不合理的定价进行检查,以此为由要求补税,反而造成重复交税。
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1、对于在异地设点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在当地纳税。
对于在异地设点没有经营的,比如只是建了一个仓库存放不进行加工、销售的,或者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办事处,则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不必进行工商注册、无纳税义务。
如果没有设点,但在临时异地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从税务规则角度分析,需要判断企业在异地的人员、资产等,是否属于异地独立的纳税人。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1、是否常驻;2、是否从事生产经营;【不构成常驻】实质上只是企业直接将生意做到了异地,但经营的主体仍是企业本身。
所以相关异地人员、资产,不构成常驻。
【构成常驻】企业在异地租赁有办公场所、并雇佣当地人员或者派人常驻当地,则符合形成“机构”的条件。
则企业在异地的人员构成了常驻。
下面就要看,在税务上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是否在经营地纳税。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判定的原则是:1、进行了工商登记;2、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从事了生产经营。
以上两条满足任意一条,就符合了当地独立纳税人的标准,应该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
即该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上按分支机构处理,其它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异地报关税务风险异地劳务的税收风险如何防范 异地应税行为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征纳两方面。对税务关机关而言,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应征不征税款的执法风险,或者违背组织收入原则,“转拉引”异地税款的执法风险;对纳税人而言,存在隐匿应税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风险,或者编造虚假经济合同,骗取“税收优惠”的税收遵从风险。 第一,纳税人提供异地应税劳务时,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款,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的任何税收筹划都应以合法性为前提,把防范税收政策风险放在首位,重视税法的特殊规定,主动规避税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上述案例中,机构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在没有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即使补征了税款,纳税人仍会被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和处罚款。
第二,作为异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和日常巡查力度,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质量和发票管理水平。应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及时收集异地应税劳务的合同签订、价款结算等涉税信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后,及时催缴税款,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 第三,作为机构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异地劳务执法风险内控机制,严格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和发票开具资料的审核,特别要与合同原件的核对。要建立异地应税劳务信息台账和货物出入库核对制度,及时跟踪掌握。既要防止纳税人逃避履行应补缴税款的义务,又要防范纳税人在不符合缴纳税款的条件下,为骗取税收优惠或者相关利益,故意违规将异地税款转引到本地入库,增加税务机关“转拉引”异地税款的风险。 可以来找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咨询服务是最好的选择,这里律师会带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等内容,替你解答自己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