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法律客观:《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销售的不良资产取得收入销项税率多少将不良资产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以转让环节的整体增值作为税基,按照6%税率进行纳税。
而支持该处理观点的背后依据却也各有不同:有认为该处理的依据是,不良资产包应被认定为金融商品,因此依据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政策进行增值税纳税处理;有认为是依据增值税税率,对商品在流通环节的增值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良资产的交易是非常简单的:
卖方一般是银行或者是资产管理公司,他们把不良资产卖给买方,而买方可以是境内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以后,买方再将它进行处置或者是再处置,又或者找债务人进行清收。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费用,因为有所得,相对应的就需要去交税。
第一,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第二,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一般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没有出台过任何文件(对外资和AMC除外),对不良资产的收入或者交易的交税问题进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只对AMC出过56和39号文,对外资则出过03年的3号文(后被废止)。
在这个过程当中,总局是没有出过所得税的相关文件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原则就是:有所得交税,无所得不交税,谁有所得谁交税。
不良资产处置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有其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实务中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种税种,由于税收法规中没有专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各类特殊业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一般自行认定业务性质、参照办理,导致不同地区的征管部门对同一业务可能依据不同的税收政策而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重复征税问题以及纳税不足风险。
对于不良资产包转让,增值税纳税处理,如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分析如下:
将不良资产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以转让环节的整体增值作为税基,按照6%税率进行纳税。而支持该处理观点的背后依据却也各有不同:有认为该处理的依据是,不良资产包应被认定为金融商品,因此依据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政策进行增值税纳税处理;有认为是依据增值税税率,对商品在流通环节的增值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针对上述依据也均有不同意见。首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_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不良资产包并不符合增值税法中对于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五类金融商品的定义。其次,增值税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等)在流通环节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而不良资产包整体并不能直接对应到增值税所列举涵盖的税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