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从事绿化草坪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