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申报 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新招用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制度,即每年4至6月,由参保单位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以后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规定核定后,作为本结算年度的职工年缴费基数,年缴费基数除以12为月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者,从7月1日开始社保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 (二)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苏政发[2002]67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徐政发[2000]128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 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 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 徐政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 徐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0.6%。 四、缴费金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2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30%比例结算。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7%,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9%比例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徐政办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以上两项共计112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62元,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 3、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3%比例结算。 4、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不同。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0.5%--2%。不需个人缴纳。 5、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0.6%。不需个人缴纳。 五、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6至27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每月6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医疗保险还有10元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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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05 04: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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