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1 20:21:43

固定资产入账没有发票

案例:A公司建造了一栋办公楼,由B建筑公司承建。合同金额1000元,工程结算金额950元。由于质量等原因,发生分歧。

A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结算款。B公司也未对A公司开具发票。该办公楼A公司已于2021年1月1日投入使用,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有何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10)年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十二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涉税风险

A公司在办公楼投入使用后,进行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最迟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结算发票。

同时,根据发票金额进行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如果未取得发票,那么,在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进行纳税调整,所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以前是核定征收,固定资产没有发票能否再转入查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总结如何税前扣除

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以上是我结合工作经历并查找相关资料后做的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筑企业联合投标的税务风险如何把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联合投标处理不当,将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联合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与联合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联合体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例如,要采购一个空调,空调到现场去安装,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

  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标协议里的分工很关键。

  又例如,含有钢结构建筑的总承包招标,投标人A是建筑施工一级资质,同时其还具备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投标人B是钢结构一级资质,两家组成联合体各自来投标。

  投标时,A 又把其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也放到投标文件里了,那么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应该按照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来认定,结果这家联合体不符合要求。要保证该联合投标有效,满足投标要求,投标文件里面不放A的钢结构二级资质。或者在联合投标协议中的分工协议里面明确钢结构部分是由B来做,那么即使A在投标文件里附了一个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仍然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必须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并以牵头人名义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中标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第48条第一款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第78条第(二)项 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的规定,联合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参与联合投标的各方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没有提交给招标人,而且没有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内的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联合体成员与牵头人签订分包合同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分析

  (1)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A施工,A向辽建集团交纳管理费。该协议形式上为合作,但在辽建集团参加投标过程中,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未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中标后亦未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A也未按法律规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行为非经建设单位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

  (2)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重复中标。A和辽建集团对此均是明知的,双方签订合作招标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建设单位的要求,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实属违法分包协议,据此应当确认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无效。

  (3)《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后,其违约金条款是否支持的法律分析

  A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辽建集团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鉴于A已向辽建集团提供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辽建集团也实际使用保证金进行投标,故辽建集团应赔偿使用A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A利息损失。

联合中标的税收风险

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

  在联合投标操作业务中,某施工单位(一般是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牵头人与联合体各方不签订分包合同。在这种合同流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抵扣的“四流统一”的要求,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其他各方都应各自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 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业主应分别向牵头人和联合体的其他各方支付工程款。

  可是,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资金流、票流、应税劳务流与合同流不统一的现象:业主只对联合体中的牵头人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牵头人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

  此种模式下,由于联合体中的牵头人没有跟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签订分包合同,结果出现,资金流向、发票流向、应税服务流向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向业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在联合体投标的实践业务中,基于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也存在另外一种现象: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其他各方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工程款由业主全部向牵头人支付,然后,牵头人代替业主分别再支付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

  这种工程款支付模式,即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代业主支付联合体其他各方工程款的模式,结果出现了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

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谈建筑行业减少税负的案例(缺进项,利润低该如何破局?)

让建筑企业财务老板脑仁疼的事: 1、购买砂石等材料,供应商提供不了发票 2、设备租赁、土方工程等,供应商不给发票 3、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影响进项抵扣 4、人工费无法入账,开票出资高 5、对外借款额巨大,尤其民间借贷,利息高,无发票,没办法合法的在税前抵扣 6、个人卡过账频繁,大量非正常交易基本上都通过个人卡消化,导致老板个人银行流水过来,随时被稽查。 7、税务成本高,老板节税避税的方法都是通过买发票,被稽查到,是要进去的 8、股权设计混乱,基本都是自然人持股,一家出事多家公司收到牵连 9、公私部分,老板的钱和公司的钱分不开

建筑行业该如何破局?降低税负,减少企业利润?

成立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奖励

业务量比较大,小规模开票额满足不了的,可以在税收洼地内成立有限有限公司,单独承接采购或者销售的业务,享受当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奖励扶持;

增值税: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存的50%-80%的奖励扶持,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的50%-80%,地方留存40%

比如建筑设计公司一年6000万的利润,按照查账征收正常纳税需要缴纳增值税6000万/1.06*6=349万,企业所得税6000万*25%=1500万,合计:1849万

享受的奖励

增值税奖励:349万*50%*80%=139.6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1500万*40%*80%=480万

合计:619.6万

缴纳1849万就可以享受619.6万的扶持奖励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做私房钱

举个栗子:

一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年盈利500万的有限公司,每年要交多少税?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

税后利润:500-125=375万

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

税后利润:375-75=300万

综合税负:(125+75)/500=40%

如果在某税收园区内成立一家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某设计工作室)承接公司500万缺少成本票的设计业务,需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增值税:500万/1.01*1%=4.95万 附加税:4.95万*6%=0.29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1*10%*30%-4.05=10.8万 合计:16.4万 500万的业务缴纳16万左右的税金后就可以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

中国国家税收环境极其复杂,很多公司都是小财务不懂国家税法和新的减税政策导致很多企业还在交糊涂税和冤枉税!

1)很多老板一心放在经营上没有时间认真研究,也无法给财务人员下达明确的指令,导致财务,账务,税务混乱。

2)只知道税务重,野蛮偷税,愚蠢抗税!却从没有认真读懂利用好国家政策!

3)缴纳税务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大多数被动的!您有思考过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有2.5%,10%,25%,这里面我们哪些可以筹划?

4)员工不愿意交个税,导致老板个人背锅,为什么个税有0%一45%,这里面有哪些可以筹划?

5)增值税里面有3%6%9%13%这些都是交易时间地点,方式产生,我们哪些可以筹划?

6)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当地GDP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哪些可以用,员工不交个税

企业就要多交更多企业所得税,哪些公司,哪些地方有筹划空间,您想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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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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