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3:28:36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某企业无偿借款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也没有支付利息给企业,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用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涉税分析 根据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分析可知,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如果该两家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则不需要补营业税;如果有关联关系,则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之间往来款的涉税问题

隐瞒收入风险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1、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款,但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只需要按照对应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 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 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实际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视同分红风险 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还有一种更加明显的情况就是企业出资为个人购买车辆、房产等,资金流显示为汽车4S店或房地产公司,但账务处理挂在股东身上,这更是明显的分红行为。

借款利息涉税风险 企业之间的借款,以及企业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是非关联方,通常签署规范的借款协议并计算利息,但实务中往往拿不到借款方提供的发票。如果是关联方借款,通常没有规范的借款协议,或者直接约定资金的无偿使用,最终也导致没有利息发票入账。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麻烦。因此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应特别关注企业的内外部借款。 1、企业对外借款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未开具发票 对外借款未收取利息,属于典型的无偿提供服务行为,在增值税中归入视同销售范畴,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整。通常的做法是税务机关要求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对外借款收取利息但未缴税,将本金计入其他应收款,而将利息隐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将表现为利息支付的定期增加,而且将两个科目对应比对,较容易发现问题。 2、企业取得借款未支付利息或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 企业取得借款未支付利息,通常发生在关联方企业之中,容易被税务机关追溯到借款方,引发关联风险,最终上游交税,下游也不能扣除,得不偿失。 企业取得借款,实际也支付了利息,但未取得发票,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自然人借款,利息从企业账户支付给个人,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一旦发现面临补税。如果是从企业账户支付给其他第三方企业,未取得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存在个税风险。

成本费用虚增风险 成本费用通常应凭借发票入账,同时向对方支付约定款项。实务中有些企业通过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入账票据,但无法支付对应款项,只能计入应付账款科目,长期无法支付,或者一段时间以后以现金强行冲掉,或者将其转化为股东个人代支付,将应付账款调整为股东个人的其他应付款。但无论如何隐藏,不能改变款项未能支付的事实。 有一些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同时伴随有资金支付和资金回流,即先正常支付,再通过个人账户回流,隐蔽性增加,但风险依旧,伴随着国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事后翻船的案例比比皆是。 五、被迫确认收入的所得税风险 企业经营中,有时候会出现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形成,只要挂账时间超过三年以上,且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仍需支付的,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为“确已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其他收入中的一种特殊收入类型。 因此,企业需要定期清理往来中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需要支付的及时支付,的确不需要支付的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及时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避免检查中被迫确认收入的同时还要计算罚款和滞纳金。

胡乱对冲的往来处理风险 由于往来款项成因复杂,来源多样,很多往来科目会变成长期挂账的死科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理,尤其是实务中很多企业财务发现问题无法简单解决的情况下,将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往来随意调整,甚至将资产和负债科目胡乱对冲,不处理还好,随意的无根据处理反而会使得隐藏的问题迅速浮出水面,风险直接爆发。

公司向个人无息借款税务风险是什么

公司向个人无息借款税务风险是什么公司向个人无息借款没有涉税风险的.如果企业接受股东的无息借款,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的涉税风险1、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息的借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所得,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贷款服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统借统还"业务的除外.注意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注意点:如果无息借款企业之间存在企业所得税税负差的,需要调整相对应借贷企业的收入或成本(费用).需区分关联方企业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且借款利率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司向个人无息借款税务风险是什么?如果公司是跟个人借款并没有税务风险,但公司是跟其他企业借款,才有税务风险.因此,财务人员在本公司发生借款的情况下,也要根据借款的对象来做好税务风险预防的有关工作,避免产生风险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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