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建立以下防范策略。
规范合同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又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导致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四)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损失。(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企业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五)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上交税务机关和供货方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的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格式条款
以下为经济合同中涉税管理的标准条款。
(一)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二)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情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三)运输费计算标准包括因提供服务运输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取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四)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代理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五)甲方项目建设期间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征收。
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
(六)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同。(2)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一)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三)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3%、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
合同中的价款有哪些税务风险合同中“合同价格”条款的财税风险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财税风险: 一是含有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涉及印花税缴纳的财税风险分析; 二是 “合同价款”既含有货物或设备价款又含有建筑服务价款的财税风险; 三是合同价款”既含有货物或设备价款又含有建筑服务价款的财税风险。
在识别以上财税风险的基础上,必须在合同签订环节找到防范以上财税风险的合同签订秘诀。
含有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涉及印花税缴纳的财税风险分析及其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 合同中的“合同价格” 条款是任何经济合同中的核心关键性必备条款。
该条款主要涉及到企业结算款的多少,决定了企业未来开具多少发票金额和缴纳印花税的多少,也是决定企业未来交易成功收入确认多少的依据,最终决定企业未来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
(一)印花税缴纳的涉税风险分析 在签订合同的实践中,“合同总价款”在经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往往体现为两种签订方法:一种是在经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以包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总价款形式记载于合同中;另一种是在经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分别以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增值税金额记载于合同中。
这两种合同签订方法应缴纳的印花税是一样的。
前者在缴纳印花税时的计税依据是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总价格,即增值税金额要缴纳印花税;后者在及哦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
因此第二种签订合同的方法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节约印花税。
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格本身不含增值税,因此,计算印花税的依据本身是不含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第(二)项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印花税缴纳的涉税风险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来看,含有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涉及印花税缴纳的涉税风险体现以下两方面: 第一,如果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金额记载的是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额,企业将缴纳更多的印花税。
第二,如果在一份合同中的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金额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而没有分别记载不同经济事项的合同金额的,则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这导致企业多缴纳印花税。
(二)规避多缴纳印花税的合同签订秘诀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来看,如果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金额记载的是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额;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增值税金额,则以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为了节约印花税,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在经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分别以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增值税金额记载于合同中。
具体签订秘诀如下。
合同中的“合同价款(金额)”条款,一定要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签订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增值税金额。
签订合同价的格式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如果合同中涉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则一定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款(金额)”条款分别约定不同税目的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增值税金额。
签订合同价的格式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的经济事项1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不含增值税金额的经济事项2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含有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涉及增值税税率变化后的工程结算的财税风险及其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一)财税风险分析由于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在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后,结算工程款时按照变化前的增值税计算还是按照变化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好多人不明白这里里面的税法原理,致使发包方与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之间在工程结算时,存在一定的财税风险:发包方与建筑施工承包方少结算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吃亏。
例如:2018年6月签到的含增值税金额的建筑施工合同为1100万元,2019年9月进行完工结算时,由于增值税税率由10%降为9%,因此,许多发包方认为:工程结算款为1100万元×【1-(10%-9%)】,即1089万元(1100万元×99%)。
其实以上算法是错误的。
标准正确的工程结算是:第一步:将原来合同中的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按照10%还原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第二步:将第一步计算的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乘以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增值税金额;第三步:将第一步计算的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款加上第二不计算的增值税金额结算工程款结算总金额。
具体的计算如下: 1100万元÷(1+10%)+1100万元÷(1+10%)×9%=1090(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发现,第一种计算方法比第二种计算方法少了1万元结算金额。
(二)财税风险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 1、在合同中的“合同金额”条款中,必须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在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条款中约定: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动的风险由施工企业承包方承担,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所确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增值税金额的结算,如果增值税税率下降,则按照下降后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时,则分三步结算: 第一步: 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原建筑合同额结算工程进度结算金额。
第二步:按照以下公式结算增值税金额: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原建筑合同额结算的工程进度结算金额×下降后的增值税税率 第三步:将第一步和第二步的结算金额汇总就是最后的工程进度结算总金额。
如何防范经济合同涉税风险摘要: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大多需要运用合同规范管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确立与规范也应当以合同明确。
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
对于每一家公司来说,都是不希望自己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遇到或产生风险问题的,那么如何防范经济合同涉税风险?我们一起来看看。
常见合同的涉税管理有哪些1、采购合同对于采购合同,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
采购合同一般常用的条款是:全部货款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质量问题、标准差异等原因,经常会出现销售折让,无法全部付清款项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也就无法抵扣税款,从而会影响税负,多缴税款。
若将条款改为按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则问题就简单多了。
劳务合同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是: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费用由乙方自负。
其实,这种条款不利于节省税款。
最好的劳务合同模式应该是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获得净报酬。
这里涉及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
如果费用由乙方自负的话,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纳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
作为领导者,企业主没有必要掌握这些税款的精确计算,但一定要有合同的涉税意识。
销售合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会有不同的税收负担。
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也不。
因此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
因为采取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
(4)尽可能地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
税法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提供了节税空间,而销售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的。
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来。
(6)把握好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方法。
(7)采用预收货款能为企业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对于销售合同,一般约定将发出商品全额作为销售处理。
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即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
有些商品发出后许多年才能够收回货款,甚至出现坏账、呆账,这样销货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实际支付数额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支付部分作为借款,按期支付利息。
同时,销货方还应注意将包装物押金、运费和货物销售款项分开签订合同,这样可以适当降低税负。
企业产权重组合同在企业合并行为中,应注意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
吸收合并时,兼并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证券支付。
如果兼并方用现金或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兼并方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
但如果被兼并方股东收到兼并方股票时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方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
因此,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延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
不过,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别对应不同的折旧方法。
如果兼并企业采用股票方式支付,那么兼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兼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兼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支付价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
一般而言,支付价格往往高于被兼并资产折旧基础上的账面价值,这个差额又会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小,则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这就是“折旧抵税”的作用。
因此应该对两种支付方式的获利情况进行比较。
当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旧基础账面价值较高的资产是最佳选择。
筹资合同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节税效果最好,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方式效果最差。
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抵销纳税利润规模、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
金融机构借款次之,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自我积累方式下,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
而且从税负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
负债筹资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所以,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资本收益率等方面。
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
因此在签订筹资合同时,应着重考虑筹资利息。
具体方法是:借款方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再用某种隐蔽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借款企业,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租赁等服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企业签署合同有哪些税务风险1、涉外劳务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的风险。
涉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的风险。
劳动合同签署不当引发的风险某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收入也是签署税后金额,由公司负担个人所得税,这也导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被纳税调增的风险。
如何防止经济合同涉税风险(一)规范合同发票条款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二)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格式条款以下为经济合同中涉税管理的标准条款。
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
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情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运输费计算标准包括因提供服务运输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取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代理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甲方项目建设期间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征收。
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
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
(2)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
(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涉税风险防范技巧1、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
因为,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3%、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
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