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税控装置怎么处罚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06 09:44:21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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