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筹资的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5:50:15

“营改增”后收入分类核算的纳税筹划

  例1:河北省美集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例2:山东省汇信咨询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若经测算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则应当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6%-18=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4.5万元(13.5-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3:陕西省的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2013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乙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甲公司2013年10月1日 ~ 2014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17%)×17%-1=13.5(万元)。

  方案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3%)×3%=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0.6万元(13.5-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了。因此,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欲接受一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现有以下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三是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由于交通运输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②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被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由于2013年8月1日之后交通运输业中只有铁路运输未实行“营改增”),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我们可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1 000-31 000÷(1+11%)×11%×(1+7%+3%)=27 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 000÷(1+3%)×3%×(1+7%+3%)=29 038.835(元)。

  方案三: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29 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 000×7%×(1+7%+3%)=27 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现金流出量少1 418.1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现金流出量少1 379.279万元(29 000-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现金流出量少69.279万元(27 690-27 620.721),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和税负因素,还应考虑对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耗用时间等多种因素。

“营改增”后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例5:个体工商户李某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0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20 601元(含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 000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若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一: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仍保持为20 601元水平。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 601÷(1+3%)=20 000.97(元),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则李某应纳增值税=20 000.97×3%=600.03(元),税后收入=20 601-600.03=20 000.97(元)。

  方案二: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降至20 599元。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 599÷(1+3%)=19 999.03(元),未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 000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20 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600.03元(600.03-0)、多获取收入598.03元(20 599-20 000.97),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起征点的纳税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在实务中的应用空间较小。

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

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税负比较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报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税后)方面。

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

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 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具体而言,筹资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其中主要有集资利息和贷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但随着四次降息,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在不断下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数额逐步减少,无形中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多缴了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要加大贷款规模,根据财务管理的理论,加大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当然,要在企业有能力将贷款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基础上,此举才可能有效。此外,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随着利率的下调,税前扣除的标准会越来越低,所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向非金融机构集资的款项要减少,已集资的要尽早退还,无法退还的要随着下调,并且每年随着税前扣除标准的下调再进行变更,以免造成超标准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核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徒然增加税收成本。

另外,企业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尽量办理贷款展期业务,不宜采用还旧贷、借新贷的办法。因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贷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这样,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租赁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3%,即年应纳税额为 7.92万元(24万* 33%)。现进行纳税筹划后,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15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 0.75万元(15万*5%);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43万元(9万*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 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2.43),节税达4.74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没动,并获得收益。

如何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一)租赁的分类与税务处理

  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二)租赁形式的选择

  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作为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影响: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已获利息倍数、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承租人一般不欢迎租赁合同被划分为融资租赁,那么如何才能规避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租赁的分类,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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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轻税负。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一方面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赁收入,另一方面租金收人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2.融资租赁的利用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

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3.改变纳税人构成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