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全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向营业地税务机关
报
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持证明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
核销
2017年10月30日起,根据《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文的要求。外经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它的地位由《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代。
部分相关业务的变化如下:
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原「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原「外出经营证明缴销」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处理」。
原180天有效期,改按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