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得税优惠有效期从年度1月1日起算,但证书有效期却是颁发日期起算的3年,所以出现了两个期间,暂且可以称之为优惠有效期和证书有效期。复审要求的“期满前3个月内”指的是“证书有效期”。实际上各地是将复审和认定工作同时进行,复审申请具体事宜企业应关注当地科技部门发布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效期是从1月1日起算,3年期满后理论上已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比如企业2012年取得2011年9月25日生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2014年9月24日前证书还有效,但所得税优惠期(2011年~2013年)已过,对此应该如何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允许暂按15%的税率预缴的前提是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但是企业一般要在次年,比如2015年3月16日才取得复审通过的证书,则2014年9月25日~2015年3月16日期间因复审结果不确定,旧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又已失效,严格来说企业不能按15%的税率预缴,对此企业应就预缴税率与主管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以此降低税务风险。
三招诊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随着相关文件的发布,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制度得以完善,在实践中,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如何“诊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成了一项急需各方知晓的业务课题。
本文就优惠政策中的一些关键风险点作点睛。
高新产品(服务)的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时中,较为关注的是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科技人员、研发费用、高新技术收入三项指标的比例是否达标,却容易忽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范围,往往存在如上述稽查案例中产品(服务)与申请认定的高新领域不一致情形。
为此,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这一产品(服务)范围作出了专项规定,并细化区分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主要产品(服务),该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企业总收入的执行口径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中,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这个总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术企业误解,既有执行会计准则中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也有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中收入总额口径的,在计算收入指标比例及纳税申报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为此,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总收入也作出了专项解释,文件中规定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可见,总收入这一分母是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应得以重视,据此严格测算收入指标比例。
高新政策有效期间的界定上述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的有效时间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以前年度的适用政策仍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
为此,也非常有必要对前后适用期间的法规差异进行界定明确,防范不同政策执行期间的涉税风险。
其主要关键性的差异项对比详见文中表。
除上述主要差异外,新文件在科技研发人员统计方法、技术性收入构成、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等方面,也做出了倾向性界定。
由此可见,现行法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后续管理均进一步放宽,更有助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优惠风险提示纳税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即取得高新资格是享受减免税的必要条件。
反之,不具备高新认定条件,不符合高新资格也将是不得享受减免税的充分条件,但按照规定,前提应当先由税务机关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待认定机构取消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予以追缴税款。
实践中,除本文案例表述的情形外,普遍存在的高新优惠风险还有以下三个方面,应值得重视,并不得享受减免税:1.实质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绝对控制权,高新产品(服务)是基于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生产的。
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的高新产品(服务)与所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对应不一致情况,即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等知识产权并非自主核心知识产权范围,以此“偷梁换柱”,管理中应对知识产权对应产品予以对照核实。
优惠政策衔接享受有误。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还涉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得额减免等。
一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中,在费用归集时普遍存在与高新研发费用同口径申报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这里应重点关注可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是不含在用房屋、建筑物折旧费用的,应与高新研发费用严格区分归集;二是所得减免与税率减免不得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所得减半征收优惠,那么只能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不能按照15%优惠税率减半,禁止违规享受叠加优惠。
违规归集高新研发费用。
高新研发费用由人员人工、直接投入、资产折旧摊销、设计、装备调试、委托研发等费用构成。
老指引和新指引也分别对各项费用做出了严格定义。
实践中,往往普遍存在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违规归集问题,应重点关注。
此外,对于委托研发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对于受托研发费用不应列为本企业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中五险一金的是否计入应按新老办法执行期间分类处理,归集的其他费用应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老指引规定)或20%(新指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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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遇到了税务风险怎么办呢?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工作者须把握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
加强信息管理建设。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企业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建立内、外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企业内、外部信息通畅,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优化外部环境。
一是强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征纳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 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二是认真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收宣传的目的是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而只有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才能谈到守法。三是做好行政协调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国家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我国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全国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注重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风险。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管理人员应提高税务风险意识。
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政策。
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我国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企业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精神的同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审时度势,正确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不必要的纳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