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税号就是营业执照上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现在三证合一以后,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就是公司的税号。
向公司财务人员索取公司开票税号。
向人事部同事、财务部同事索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箭头指向就是开票税号。
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输入公司名称,按要求查询企业信息,即可查公司税号。
以上就是索取公司开票税号的办法。
扩展资料
开发票中免税的情况:
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
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
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
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免税率亦称“税率为零”。
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
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
参考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
税号如何查询查询方法如下:
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国家信用”,搜索后找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并点击进入。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要查询企业的名称或注册号等等,这里以十堰源硕贸易有限公司为例。
查询进入后,即可查看到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就是企业的税号。
税务登记证号怎么查法律主观:税务登记证就是为了企业缴纳税收设立的证件,在营业执照办理后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证如何查询三证合一前:1、该单位技术监督局发的机构代码证上可以查询(6行政区码+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为身分证号码+两位);2、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上可以查询;3、发票上和发票专用章上也可以查询;4、还可以到税务机关查询。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税务登记备案号。二、税务登记证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6、《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7、《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查询分为三证合一之前的查询以及三证合一之后查询方式,之前的查询比较麻烦点,之后的话就直接看营业执照上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律客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