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企业税务代理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3 16:51:15

从外地(重庆市以外)转入潼南区的机动车,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

  根据渝公交管车〔2014〕34号《重庆市公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市外转入重庆市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不予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重庆市(包括潼南区)的摩托车、三轮汽车等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第7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主户口在潼南区的可在潼南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上户。外省购买的车可以在潼南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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