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打印出来的《税务登记表》,无误后签字盖章。
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