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又称“合伙”。一、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当然若是起诉可以把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税。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二、那么,律师在接受委托写合伙协议时应当如何处理?1、从投资额以及预期近期的利润情况分析,设立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或者是公司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负担情况;2、分析未来发展趋势,如果有意做大做强的个人合伙最为不合适,因为对外的名义是个体工商户肯定没有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组织形式更让客户信任,同时财务管理、合伙人之间协调也更困难;3、经营业务的风险,风险大的公司的形式对投资人就更有保障。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规避?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只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创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的风险。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首先,创业者对不同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旦创业者对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且该组织的债务又是比较庞大的话,则创业者不但将倾家荡产,并且将因还债的巨大压力无法重新创业。
因此,创业者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如果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应尽量控制该组织的资产负债率。 如果选择的是个人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由于人合的因素部分创业者可能无法控制该组织的债务规模,则创业者应当通过合伙协议、规章制度、参加保险等法律措施对组织的债务规模进行约束,对相关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 而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东由于对组织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不必考虑这方面的风险。
其次,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到组织运行后的管理成本风险。
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顺序上讲,组织运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断增加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往往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如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10万元,必须一次交齐,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对于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公司与股东、家庭没有严格区分,则股东有可能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择创业组织形式应考虑到创业者在组织运行后对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再次,在一些创业组织形式中存在着人合的风险。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形式,明显存在着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经营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这些冲突往往会演变为组织的僵局,使组织因为创业者之间的矛盾而陷于危机。因此,在选择这些创业组织形式的同时,选择志同道合、善于沟通、以创业组织的利益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创业经营模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可供创业者选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直营和加盟。(当然还存在代理等其他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 采取直营模式,直接考验创业者的从业经验及综合经营能力,许多以直营模式创业的人之所以失败,大都是缺乏直接经营的各种能力。因此选择直营模式的创业者,应该全方位地修炼自己,不断加长自己的短板。组织起一支方方面面的专家团队,为自己的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支持。 而加盟对创业者来说,也是有利有弊,一方面,加盟可以迅速复制、克隆他人的成功模式。另一方面,创业者如果无法识别一个特许经营体系,而陷入陷阱也将损失惨重。一般来讲,创业者选择加盟模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审查特许者(盟主)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审查一下特许者的成立时间是否在1年以上、是否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没有直营店,经营时间短,未经长期经营实践的检验的特许经营体系,是不能够保证加盟者盈利的。
加盟产品特许经营应当慎重。特许经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划分为产品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目前,我国大量的特许加盟欺诈案件大都发生在产品特许经营领域。加盟者高价购进特许者的设备、产品,最后特许者人去楼空,加盟者投诉无门,欲哭无泪。
即使加盟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也应当考虑自己的创业环境和能力,再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也仅仅是某种环境中的盈利模式。因此,在为自己加盟店选址的时候应考虑该特许经营体系的生存环境。
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首先,应当依法处理好与政府、客户、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及时年检、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安全管理等等,创业者几乎要与每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创业组织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客户签订合同,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偿债能力等,避免发生纠纷和诉讼;要给雇佣的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直接向创业者索赔。处理好与政府、客户、劳动者等各方面的公共关系,是创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其次,要依法处理好各种法律事件,避免法律风险的扩大化。
在出现法律事件后,要注意区分法律事件性质、制订个性化处理程序、实施迅速有效的现场管理、明确参与事件处理者的权限并进行合理划分,将绝大多数法律事件消灭于萌芽之中,避免法律风险的扩大化。在创业组织法律事件的处理中,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同类型事件的处理没有唯一的标准和答案。因此现场处理和后续处理的法律管理技巧的创造性和灵活性就显得更为重要。
总之,创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是一种管理方法,是创业者应当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能。而且,对创业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和规避是创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着创业活动的安全、效益、持续经营甚至生死存亡。
合伙投资企业涉及哪些税费要进行申报合伙投资企业涉及哪些税费要进行申报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1、合伙企业增值税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2、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合伙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如何缴纳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应纳税额、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的规定根据"91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9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结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合伙人根据其性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由合伙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属于"代为申报",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另一合伙企业(既非法人合伙人亦非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形,税收法规并未明确如何缴纳所得税,但根据合伙企业"透明实体"的"穿透"税务处理原则,从法理和实操处理分析应层层穿透至最上层的合伙企业,根据最上层合伙人的性质(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最上层合伙企业代投资人申报缴纳).今天关于合伙投资企业涉及哪些税费要进行申报的解读就到这里啦,合伙企业在专业服务行业、股权投资行业、基金行业广泛存在,如果大家想要系统的学习或者了解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请登录我们的网站选择合伙企业税务实操课程学习.我们助力大家更好应对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