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的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6:34:44

什么是“双软企业”?

  “双软企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5年新变化:2015-05-27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涉税风险

针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职工培训费支出不能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

软件企业被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优惠,但不能叠加享受优惠。

享受财税〔2012〕27号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条件、标准

  (一)软件企业的条件、标准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双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怎么理解?

019年5月8日国常会决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受此政策延续的影响,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部分软件企业对此政策的延续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2019年5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此政策进行了落实,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68号文”)。结合我们对软件企业此项优惠的理解以及我们的实操经验,从税务风险管控的角度,对软件企业如何合规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帮助软件企业降低在享受优惠政策时的税务风险。

如何理解68号文中的“符合条件”

68号文的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那么究竟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我们结合实操经验以及对政策的理解,对“符合条件”进行梳理如下:

注1:随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软件企业的“经认定”这一许可审批的要求不再执行。针对此事项的管理,目前依据的主要政策就是财税(2016)49号。

注2: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原软件企业的认定审批别取消,软件行业协会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的精神,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帮助广大软件企业提高涉税风险管控水平,软件行业协会依据协会制订的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 SIA 002—2017)开展了社会第三方评估。

根据上述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软件行业协会在评估时,会依据相应的评估规范,针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条件进行细化,便于评估时更具有操作性。但是,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发现,行业协会的评估是个第三方的评估结果,并不能代表有关部门的最终核查结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核查),即使企业通过了行业协会的评估,取得了软件企业证书,核查部门也有可能认为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因此,通过行业协会的评估也并不意味着企业最终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以及最终能够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虽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并不所有的软件企业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企业在发生软件销售时,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作为软件企业一定要正确看待和分析软件销售中的涉税风险,并加强这些税收风险管理。

  (一)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涉税风险

  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时,存在以下税收风险。

对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基于此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当中,企业要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不可以享受,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规定:“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软件企业销售软件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要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否则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不准确,使企业要么多缴纳增值税,要么少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以下详细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五条规定:“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据,软件生产企业对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范围把握不准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不准,就会使软件生产企业要么多缴纳增值税,要么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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