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让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种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注意:若购买方为个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一般纳税人转让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未抵扣原因指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等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固定资产转让需要交哪些税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可能转移到企业外部,也可能是企业内部转移,内部转移可能是总分机构间转移或者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
在税务处理方面,若固定资产为动产,主要涉及增值税。若固定资产为不动产,主要涉及营业税。 1.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结以上规定可知,(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17%的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是“有偿”和“所有权”。有偿是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所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转移如果涉及所有权的转让,应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3.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转移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抵债、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科目,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出售固定资产怎么交税出售固定资产的时候,也就是卖房子车子这些的,一般涉及到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这些的,每个税费都是不一样的,那么具体的缴纳方式有哪些呢。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出售固定资产怎么交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三个条件为: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于出售机器设备,如果单台设备的出售价款低于入帐原值的,无需交纳增值税;如果单台设备的出售价款高于入帐原值的,则按照“应交增值税=(出售价款/1.04)*0.02”的公式计算应交增值税,同时,仍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