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企业为进一步壮大实力,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需要组建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时就面临是组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决策。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待遇上不一样,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同是法人实体,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缴税;而子公司则为一个独立法人,要单独纳税。一般而言,新扩建企业经营初期若亏损,则以办分公司有利;之后若赢利,则以子公司好,特别是子公司若在国外,利润不汇人母公司则可以不必合并纳税,可以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所谓企业重组是指企业经营发展到一定时期,原有组织形式已制约了其进一步扩展,要改变原有组织形式。重组时,税收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税收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而且是一个行业一个税率,所以对各行业而言,税目税率一目了然,便于计算也便于缴纳。所以,关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寻找影响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营业额和税率两大因素。税率仅仅随着行业而变,所以重点
是分析影响营业额的因素。但各行业有各行业的特点。
(2)考虑各行各业涉及的税收优惠、特殊的经营行为。
(3)注意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划分,为税收筹划创造空间。
(4)在利用营业税自身内部因素调节达不到税收筹划的效果时,往往外因能事半功倍。例如
在代购代销货物时,受托方要考虑销售潜力和自身实力,以便分析是做增值税的纳税人,还是做
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筹划是税收筹划水平较高的一个境界。
税收筹划的思路很多,关键是平时多积累、多思考。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要从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三个方面来考虑。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是按
行业设置的,不同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只要行业确定,税率的筹划空间并不大。而纳税人和营
业额的筹划成为营业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内容。
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工作重点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事情。
如果能够把相关的税务筹划做好,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那么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重点又是什么呢?如果小伙伴在日常的工作中是负责税务筹划的,就不要错过哦。
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有哪些方面?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少兼并和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效益最大化,有可能会恨得的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
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1)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的税收筹划;(2)选择并购投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3)择并购资本融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4)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式环节的税收筹划。
筹划点:一、争取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税款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处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1)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减少,免除或者延缓的主要目的的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这一部分的资产或股权结构比例进行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比例。
(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重组交易涉及支付金额性价比遵守本通知。
(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报酬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选择资产购买计划和股权收购的选择三、“过桥资金”的引入如房地产和近年来其他行业“过桥融资”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快速发展,公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资产值太大,相比较而言,“原始值”的账面金额太小,导致高税收成本,甚至迫使并购交易的结束。
实践中,为了能够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同时通过技术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进行实现中国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收成本。
计划争取分期付款的税“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通知“的要求(财税[2014]116号),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居民企业的认可,则可在没有外国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5年的时间,即使分期付款列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对个人股东量存在于并购过程过大,缺乏必要的资金的实际问题,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个人的一些地区采取协议的签订,分期缴纳税款实践中,并购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于签订转让协议,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公告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15日内到主管当月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3)已经享受关税或股东权益的实际性能受让;(4)有效的国家当局的判断,登记或公告;(5)本办法第3条的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其他证据(6)税务机关认定的情况表明,本次股权转让有发生了。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价款的支付是否会影响税收义务的产生,都需要提前筹划,延迟税收义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