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报税时,需要申报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它们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接下来深空网为大家整理了附加税申报的流程,一起来了解吧。
附加税申报流程第一步: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再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第二步:点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大报表中任意申报表后面的填写申报表。
第三步:进入报表填写界面,在第1列中填写增值税税款。
第四步:填写好之后,第7列会自动计算出附加税税款。
第五步:点击右上角的申报。
第六步:页面弹出提示窗口,点击确定。
第七步:申报成功,点缴款即可。
完成缴款,整个申报流程就完成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以及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所以只要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我们就必须缴纳这几项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市区的7%,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图源网络)。
城建税在哪里申报纳税人通过国税办税软件中申报附加税,申报成功后,需要登录当地互联网地税中点击“税费申报”然后点击“城建税及附加”再点击“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页面会自动带出您在国税的申报数据,您进行确认后点击“申报”,然后在税款缴纳模块中生成缴税书并打印。
进入地税申报系统,点击“申报纳税”“综合申报”“确定”“增加”,然后就可以选择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选择他们的附征类型即可。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填写申报表,核对税款所属期限,填写当月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填写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点击申报,点击确定即可。
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之后会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然后进行城建税的申报:城建税需要先登录地税局网上办税大厅,录入相关的企业信息。
进入地税网的申报界面,点击综合申报。
提交后会出现一个窗口,显示扣税,点击确定即可。
完税证明在哪开出?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交纳税费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已完成纳税义务。
最常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
你要先开具完税证明,然后再将城建税进行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综上所述,城建税属于增值税的附加税,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里申报,除非是一些特殊行业会在项目所在地预交。
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城建税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申报进入地税申报系统,点击“申报纳税”--“综合申报”--“确定”--“增加”,然后就可以选择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选择他们的附征类型即可。
城建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农村为1%)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1%纳税申报有如下规定:(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