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手写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办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4 02:35:31

国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的是用的是17%税率,可是那是用防伪税控开出来的.不可能有手写的.手写的是普通发票,只有4%和6%的.

楼上说的是普通发票吗?普通发票不可以用复印件的.只有专用发票可以有专门的文件.

如果是专用发票,由丢失方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挂失,再到中国税务报进行挂失.销货方在取得挂失证明后,到主管税务局开已抄报税证明单.再把记账联的复印件给对方.购货方凭已抄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的复印件进行入账抵扣.

如果是普通发票丢失,没有文件规定.只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普通发票丢失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挂失,在到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进行挂失.

普通发票丢失没有处理方法,对方也不能开红冲发票,因为发票收不齐.也不能用记账联的复印件入账,因为只有专用发票才有这个规定普通发票没.如果让对方重开,对方只能二次交税.

丢失发票的会计处理问题

最近会计何先生挺烦恼,原来他们公司在最近一次意外事故中丢失了发票以及一些其他的原始凭证,以致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所以何先生就致电当地12366咨询台咨询丢失发票后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和解决,如何办理申请补领发票等手续,而且是否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呢?

  对于何先生的咨询,12366咨询台工作人员表示,其实类似的咨询12366咨询台一直接到不少。由于治安不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位人员在外出办事时遗失发票、税务登记证等事情时有发生。所以纳税人了解清楚丢失发票后的处理办法对自己单位工作的开展十分重要。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自购发票,应于三天内(其中遗失发票的应于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如在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可在市级以上报纸媒体登载。12366咨询台工作人员介绍到,遗失发票后,遗失者首先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然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后,将《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后,遗失者可凭登载其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发(领购、领用)遗失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发票。

  12366咨询台工作人员还表示,对于一些业户遗失发票报账(记账)联,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就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另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若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的,付款方可要求收款方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开票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另外,如果付款方遗失的是税控机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

  12366咨询台负责人明确表示,对发票遗失者,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市地税局提醒各位纳税人应该小心保管、保护好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税务登记证等,以免由于丢失发票而造成个人和单位不必要的损失。

手写发票丢了怎么办呢?

  按照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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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丢了怎么办?就一张发票的。

并简单做以说明,就可以了。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要将情况做详细说明,加盖公章,前往国税局申请,以发票联做认证,以复印件及国税局批准的说明书做抵扣联留存,以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复印件做收入确认联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