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税务筹划条件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4:51:11

法律主观:依法 纳税 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达到纳税标准的,是需要及时申报税收的。企业的税负是很重的,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需要做好税收筹划。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利用 税收优惠 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 环境保护 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 公司 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 地税 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 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怎样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

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的六个前提

(一)树立诚信纳税意识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税务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有特定界限,超越(无论是主动或是被动)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企业的纳税义务,就不再合法,而是违法。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相互转换: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就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如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后,纳税人利用累进级距的不同税率而进行的筹划就不存在了;当税法或条例的某些条款或内容被重新解释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后,纳税人就可能不再有享筹划的权利;当税法或条例中的某些特定内容被取消后,税务筹划的条件随之消失,企业的筹划权利就转换为纳税义务。因而,要避免涉税法律风险,切实有效的进行税务筹划,应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国家政策。

(二)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

首先,要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设置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编制真实客观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的基本需要,又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其次,由于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测算活动。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进而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控制,因此必须建立科学严密的审批机制,实行科学化决策,才能使企业税务筹划走入正轨。另外,要加强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企业要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通过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制定有效措施遏制税务筹划风险。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系统和税务筹划数据库

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下,以企业收集到的信息为基础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它需要输入信息的刺激,在占有大量客观材料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这就意味着要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必须有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系统和税务筹划数据库,以实现税务筹划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相关适度性要求。

(四)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技术方法

税务筹划的技术方法有很多,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节约型税务筹划方法、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方法等等。优惠型税务筹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掌握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必须的条件;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可。

节约型税务筹划着眼于减少和避免税金的重复支出,调整和取消税金重复支出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主要是掌握和理解税制要素规定、解释,避免因认识的错误而受到处罚造成损失。另外,由于各税种的应纳税额都是通过会计核算的结果加以纳税调整来确定,凡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或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核算的结果就是应纳税额,因此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也可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企业在进行具体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将以上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

(五)注重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

从根本上讲,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税务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也就是说。税务筹划首先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扩张。因而税务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投资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即便是某种税务筹划方案能使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最轻,但并非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最大,该方案也应弃之不用。例如,如果向纳税人提供一份税务筹划方案,可以使他免缴全部税款,前提是要其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这项税务筹划方案一定会遭到拒绝。因为该方案的实施,虽然能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为零,但其经营规模和收益也受到了最大的限制,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纳税人或中介机构开展税务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六)重视税务筹划人员的培养

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成功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求筹划主体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利的能力,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熟悉企业筹资、经营、投资等业务情况及其流程,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务筹划愿望也难有具体的筹划作为。如果盲目的进行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因此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重视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遵守以下几原则:合法性原则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题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

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题下的合法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贱踏,各种偷漏税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们国家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泛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纳合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题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这就要求纳税筹划的当事人应熟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业务一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跟着而来,此时作筹划,无非就是改变原有的一些单证

,业务履行的时间、地点、计价方式或编制虚假业务,都难避开偷漏税之闲,假的东西是跟本经起税务部门检查的,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题下降低企业税负。

目标性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在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的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问题,再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了目标,才能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延期纳税、转移税负,还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税办法来实现目标。举个简单例子:如有些企业为增大销售,与客户签订合同达到多少销售额,年度奖励经销商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这个百分之几本是经销商的利润,合同一签,则变为企业销售费用,其产生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只要将这一政策在合同中规定为价格执让,并将这一政策体现在企业销售发票中,增值税就转移出去了,既合理,也合法,还达到降低税负目标。

全局性原则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关联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还制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成本大,还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大,应当作个比较,不能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较高的工作,它是受国家税法保护的,企业应在这几个原则指导下,合法进行避税,不能为降低税负而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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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是可以做的。(2)成本效益原则,因为税务筹划以实现节税为目的,但是在税务筹划本身的运行也要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所以在筹划时,必须要考虑筹划的成本和效益,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只有在取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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