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分级标准: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听力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
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
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
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
言语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智力残疾分级标准:
分为极重度、重度、中度、轻度。
精神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
二级:适应行为重度障碍;
三级:适应行为中度障碍;
四级:适应行为轻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