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免除环境保护税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06 12:40:25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包括:一、鼓励集中处理。

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均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二、鼓励资源利用。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鼓励清洁生产。

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此外,对除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均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都是为那些按照规定进行排污处理的企业的优惠,因为很多企业虽然说有着排污的需要,但是自己也能够进行相应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者是完全做到不污染环境,国家对于一些这样的企业是持鼓励状态的,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国家早就认识到了环境保护问题是根本问题了,所以说一些在环境保护上做的很好的企业国家也是出台了很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鼓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

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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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法

有下列情形可以暂时免征环境保护税法:农业生产中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或者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等。而具有企业事业单位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等情形的,则可以不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减免情形

场地贮存或处理固体废物的。免征的:农业生产、铁路机车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成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地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纳税人使用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环境保护税」税务优惠政策有那些?

二是鼓励资源利用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三是鼓励清洁生产。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