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收购重组后组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重组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加快对破产企业收购重组工作进度。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简化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对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后,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贴息支持。
凡被收购重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上溯三年内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