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具体操作如下:首先,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依次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模块;其次,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代开申请或代开记录查询,若点击代开申请,需要登录人员打开支付宝或微信,使用扫一扫功能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刷脸完成后,点击下方的我已完成按钮,页面弹出提示,请各位纳税人认证阅读;接下来,三步让您学会使用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第一步,填写发票代开申请表,带*号的信息是必录项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和业务发生地街道乡镇请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购货方信息您可以手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信息,也可点击从以往开票记录中选择,增加常用购买方信息。
劳务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请点击下拉框选择,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销货单位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信息由系统自动带出,空白的信息请据实填写。
第二步,确认发票信息信息有误返回上一步修改,信息无误点击提交。
第三步,缴款若代开的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则跳转至缴款界面,您可扫描二维码缴款;若不需要缴纳,则直接跳过缴款步骤,提示“缴款成功”。
提交成功后,您可点击去下载打印、发送至邮箱、发送短信等按钮,查看电子发票信息。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空网整理发布。
代开劳务发票怎么操作个人到税局代开的话,现在可以先看下网上是否可以提交。
个人的身份可以代开
第一步:用户使用“个人办税模式”登陆后,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进入页面
第二步:填写开票信息,页面以发票票样的形式展现,纳税人可直接在上面填写。
(1)购买方信息
可直接在页面填写购买方纳税人信息,也可先在通讯录中填写。若直接在页面填写,则点击【下一步】时可确认是否将购买方信息保存至通讯录,保存后下次即可直接从购买方通讯录导入。
打开购买方通讯录,点击【增加】,可添加新的购买方到通讯录中;(购买方为省内纳税人,则在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会自动带出相关信息,请及时修改不正确信息。省外购买方信息需手工录入。)
选中已有购买方,点击【修改】,可修改所选择的付款方信息;可点击【删除】,删掉选中的购买方。
(2)劳务及货物信息
纳税人需在下拉框中选择征收品目,也可输入关键字模糊搜索后选择。
页面可填写8条货物及劳务信息,红色*为必填项。输入数量和单价后,系统会自动计算金额、税额、合计等信息。如不清楚金额(不含税),纳税人也可直接填写金额(含税)。
若开票的货物劳务信息超过8条,则需下载发票清单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导入即可。
(3)销售方信息
界面下半部分会自动带出销售方纳税人基本信息。如有需要,可填写备注、收款人、复核人等信息。开票信息填写完毕,即可点击【下一步】,即可预览申请表。
(4)领票税务机关
第一步:在页面底部选择领票税务机关,纳税人需到选择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
第二步:选择领取方式。
要是税局系统带出个体经营所得的话,是不太合适的,需要到税局大厅办理,带上身份证、合同、银行卡过去办理。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怎么填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需要填写纳税人信息、申报期间、发票明细、进项税额等内容,注意核对无误后及时提交。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是纳税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过程中所需填写的一种税务表。
在填报该表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填写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填写申报期间:按照规定填写当前纳税期间,如月度或季度。
填写发票明细:主要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信息,确保填写准确无误。
填写进项税额:计算当前申报期间内纳税人应缴的进项税额。
(注: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即形成“多退少补”的情况,可以在下一个纳税期抵减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5. 填写其他相关内容:如红字专用发票信息、申报人及联系方式等。
填写完毕后,需要仔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正确,然后及时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的填报内容可能因地区和纳税人类型而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何避免在填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时出现错误?为了避免在填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时出现错误,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了解相关税务政策、法规和规定,了解应该如何填写。
仔细核对自己填写的信息,并与发票和其他凭证进行对比,确保填写无误。
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者相关专业人士。
定期更新相关知识,了解最新法规和政策变化。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需要填写纳税人信息、申报期间、发票明细、进项税额等内容,要注意核对无误后及时提交。
避免错误的方法包括了解相关税务政策、法规和规定,仔细核对信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等。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只有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而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又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为其代理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