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企业税务筹划中心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0:06:02

税务筹划公司是合法的。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

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都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

税务筹划的方法如下:1、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2、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3、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4、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

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5、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6、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7、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8、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9、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0、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1、利用延期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1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

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现金流、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

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如何利用股权架构或分支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其中可能涉及到什么样的税务风险

就是国内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过程中 如何筹划税负,以及如何运用设立分 支机构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

产业开发区等,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

外,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 等也都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学合理地设置分支机构,就可以最大 限度地享受这些税收优惠,降低企业 税收负担。

假设某企业A 是生产高科技通讯 设备的企业,由于其客户主要集中于 山西地区,该企业设立时,注册地和 实际生产经营地均选择在山西太原。

按税法的规定,A 企业应适用 33%的 企业所得税。

企业损益表主要项目金额如表一: 通过设立分支机构,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 中存在大量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如民 族自治地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 损益表 单位:万元现代企业集约化经营的发展战略 得到更为普遍的认同,设立分支机构 (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 机构)的经营方式,不仅在大型企业 得到长足的发展,而且也逐渐为许多 中小企业所采纳。

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是税收筹划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

国早期研究税收筹划的专著,就设有 如表一所示,A 企业2000 纳企业所得税39.6 万元。

项目本年累计数 一、产品销售收入 1000 二、产品销售利润 200 三、营业利润 100 加:其他利润 20 四、利润总额 120 减:所得税 39.6 五、净利润 80.4 税收筹划 福建税务20019 能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就可以 实现税收筹划。

企业选择一 个可以长期适用低税率的地区,设立 一个独立核算的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 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的管理 费,准予在税前扣除;凡具 备法人资 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 为下属分支 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 务又无固定经 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 可以提取管理 费,但提取比例一般 不得超过总收入 2%。

这样,即使会由于机构分设而 增加一些管理方 面的费用,也会因税 前扣除而有所减 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等,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各 投资环境、人工成本等因素;在业务 的分离方面,考虑到销售 网络的连贯 性,可以将生产业务转 移到 企业,其余业务留在原 企业于2001 年初选择天 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 企业,并将生产业务转移到 关费用的分摊、总分支机构间的管理 费用、B 企业产品运费的增加 等问题, 我们可以简单地假设,A、B 两企业可 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将A 企业的利润 总额调整到近似于零的 水平,而将全 部利润转移到 企业。

2000年的经营状况 不变,2001 企业仍将创造120 万元的利润,这 样,2001 年两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数量为: 企业:利润为0,缴纳企业所 企业:利润总额=120 万元,缴 纳企业所得税 =120 15%=18万元 可见,经过以上筹划,A 企业实 现节税21.6 万元,占其原应纳税额的 54.5%。

当然,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 干扰成本的存在,实际节税效果会有 所降低,但这一税收筹划方法仍不失 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编者注:企业在运用此办法时还应 考虑到《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 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 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 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 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 下三种形式:第一,固定业户的临时性外出办 事机构。

这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因为不 符合“独立核算”的要求,所以应与 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方面则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以上《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销售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应由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第二,总机构的常设分支机构, 不实行独立核算。

这种形式的分支机 构也应与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 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 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一般情况下,常设分支机构应 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经营地 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总机构的常设分支机构, 二、企业分支机构形式的 选择 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的角度考虑,企业分支结构主要有以 11 税收筹划 福建税务20019 实行独立核算。

这种形式的分支机 构,应独立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纳税地点均为分支机构所在地。

可见,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分 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二是从 所得税角度考虑,是不独立核算,与 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独 立核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税收处理的不同,我们可以对企 业分支机构的形式作出以下选择:(一)分支机构作为一般纳税人 税负较低,但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 资格不易取得,而总机构已经被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时,分支机构应作为临 时性外出办事机构; (二)当分支机构或总机构中有 一方预计将发生亏损时,应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不应独立核 算。

对此,我们可以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适用 33%的 企业所得税,预计三年内盈亏情况如 下(见表二): (单位:万元) 盈利和亏损的情况。

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由于 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货币的时间价值 更为重要,此种税收筹划方案的节税 意义就更为显著。

(三)当总机构适用税率较低时, 选择合并纳税;当分支机构适用税率 较低时,选择分别纳税。

公司为深圳一企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适用 7.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盈利规模大约 200万元;N 企业是 的分支机构,适用33%的企业所 税率,年盈利规模大约为100 万元。

若合并纳税,二者共需缴纳企 所得税为:(200+100)7.5%=22.5 万元 若分别纳税,二者共需缴纳企业 所得税为:2007.5%+10033%=48 万元 可见,当总机构适用较低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时,合并纳税会减轻纳税 人的税收负担,而且经分析可知,分 支机构的盈利越多、二者税率差别越 大,进行以上税收筹划的实际效果就 越好。

反之,如果以上总公司 位于深圳,则应选择 分别纳税,即 独立核算。

(编者注:国税发[1995]198 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 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 法就地征收并予处罚。

企业在运用此法 时,还应考虑到这一点。

1.如果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则二者应合并纳税。

此时三年纳税情况 第一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 10) 33%=6.6 万元 第二年应纳企 业所得税 =30 33%=9.9万元 第三年应纳企业 所得税 33%=16.5万元 2.如果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 将其独立核算,则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纳税情 第一年:总机构应纳企业所得税=30 33%=9.9万元 分支机构有亏 损,应结转以后年 度弥补 总计支出税金 9.9 万元 二年:总机构应纳企业所得税=30 33%=9.9万元 分支机构无利 润,不缴纳企业所 总计支出税金9.9 万元 第三年:总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 33%=9.9万元 分支机构弥补第一年亏损后,应 纳企业所得税 =(20-10) 33%=3.3万元 总计支付税金 13.2 万元 比较 以上两种纳税方案可知,在 两种方案中,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三年 中纳税的总额是相等的,但第一种方 案在第一年比第二种方案少缴纳 3.3 万元,而到第三年则多缴 3.3 万元。

就是说,采用第一种方案,企业通过 不同机构之间的“借税”,获得 3.3万元资金两年的免费使用权, 或者说 是两年的货币时间价。

机构预计产生亏损,而分支机构预计 将产生盈利时,也可以运 用以上方法 实现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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